購房退稅

購房退稅

在我國1998年6月1日,上海市出台了為期5年的購房退稅政策以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與減免契稅、印花稅有所不同,購房退稅是購房者在買房后某段時間內,每年可獲得上年度每月工資薪金、獎金等所得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返還。

購房退稅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規定,凡在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共5年期間,購買上海市商品住宅或者差額換購商品房住宅(不含購公有住房),並在產權證列名為產權人,持有本市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購房者,包括中國公民、外籍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不受戶口限制,在產權證發證日期起的6個月內辦理登記的,均可享受個人所得稅計徵稅基(即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抵扣。在這5年內,以不超過購房金額或者差價換購金額為限,其購房金額或者換購差價金額,可以在個人取得的以下各項應納所得稅額中抵扣:工資薪金所得;採用查帳徵收的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但不包括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和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帶徵的股息、紅利所得),退回以上項目已徵收的個人所得稅。

德國


德國是將一定比例的房產費用作為購房退稅的扣除項目(即抵扣額),並在8年中每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收入總額中將抵扣額作為稅前列支項目扣除。抵扣額計算如下(2000年資料):
(1)前4年:每年抵扣額 =(房產購置或建造費用+房產所佔用的土地價格X50%)X60%,其最高抵扣限額為19,800馬克;
(2)后4年:每年抵扣額 =(房產購置或建造費用+房產所佔用的土地價格X50%)X50%,其最高抵扣限額為16,500馬克

日本


根據日本促進居民購置特別措施法的規定,如居民購置全新或半新自住住宅而借用10年期以上的政府政策性長期住宅貸款,最初6年每年從稅額(按稅率計算出來的綜合課稅個人所得稅金額)中直接扣除一定比例的貸款本金餘額(即扣除額),扣除額的計算如下(2000年資料):
頭3年:
貸款本金餘額10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X2.0%
貸款本金餘額1000-2000萬日元部分X1.0%
貸款本金餘額2000-3000萬日元部分X0.5%
(3000萬日元以上部分不納入扣除範圍,每年最高扣除35萬日元)
后3年:
貸款本金餘額20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X1.0%
貸款本金餘額2000-3000萬日元部分X0.5%
(每年最高扣除25萬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