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公司登記是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終止時,依法在公司註冊登記機關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后予以核准並記載法定登記事項的行為。對於公司的設立采準則設立主義原則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同時採取公示主義對公司進行登記註冊。
(1992年8月1日[1992]價費字4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註冊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駐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業為一百元。
籌建企業註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企業和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註冊登記收費,註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註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註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註冊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漲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我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註冊登記費為六百元,延期註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註冊登記,收取一百元。
(一)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僱員變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勞1‰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登記費;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註冊登記費。已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註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年度檢驗每戶收取五十元(試行)。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並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年度檢驗費。
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兌換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
企業法人登記費在開支上稱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2、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文件櫃、印製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文件彙編、宣傳資料、統一資料、簡報、通告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業法人收取的登記費屬於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結餘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手續,企業法人登記費也可以實行固定比例或定額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具體上繳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商定。
企業法人登記費一律一次收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製年度預算時,應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編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的登記費收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登記費進行統一管理。
項收費上繳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法人登記費比例為20%,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登記費比例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費暫不上繳)。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開業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等應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每半年匯交一次(上半年匯交時間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匯交時間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上繳款匯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賬戶(賬號:890560—92)。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實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登記收費的規定一律廢止。
修訂: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