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
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
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簡稱:中國教改。英文全稱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為:CERRA。研究會實行會員制,由海內外熱心教育事業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社團組織。是繁榮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力量。
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標誌
研究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中華教育事業,倡導“科教興國”,團結和組織廣大教育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和法律,廣泛開展教育研究與創新活動,加強國際間的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研究會成員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論到實踐的轉化效率,促進教育的實用性服務。
本會的職責:接受政府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廣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積極宣傳中國教育專家,展示中國教育事業輝煌歷程、廣泛吸收會員、建立教育人才庫,為有關教育團體、機關合理推薦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是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簡稱:中國教改。英文全稱為:China Education Reform Research Association,縮寫為:CERRA。
第二條本會實行會員制,由海內外熱心教育事業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組成,是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社團組織。是繁榮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中華教育事業,倡導“科教興國”,團結和組織廣大教育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和法律,廣泛開展教育研究與創新活動,加強國際間的教育、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研究會成員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論到實踐的轉化效率,促進教育的實用性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職責:接受政府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廣泛收集教育信息、成果,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積極宣傳中國教育專家,展示中國教育事業輝煌歷程、廣泛吸收會員、建立教育人才庫,為有關教育團體、機關合理推薦人才。
第五條由海內外著名大學校長、學術期刊編輯、海內外華僑企業家、教育家擔任顧問和榮譽理事,由各知名學校組成教育委員會,在全國各主要省區成立辦事處(聯絡處)。
第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主要業務工作:
(一) 接受政府、教育部門的委託,本會組織開展課題申報、招標、科研組織成果鑒定等工作。
(二) 組織開展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為教育工作者學術成果提供出版和發行。開展國內外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協助會員將科技成果轉化成經濟實體。
(三) 積極同國際、國內學術期刊(報刊雜誌)的親密合作,為教育工作者學術論文提供發表的園地。
(四)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研究會會刊、教育期刊、科普讀物、電子聲像等出版刊物。依託會員編撰出版《中國教育改革論叢》、《中國教育改革名校名師風采錄》、《中國教育屆名人大典》等系列書刊,出版會員論文。
(五) 組織開展“希望在田野”活動,關注農村學生弱勢群體,資助她們重返校園。
(六) 設立教育人才基金,由會員自主選題,基金提供資助。為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青年教師個人進行獎勵,每項獎金1000-5000元。
(七)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研究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研究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八) 接受教育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海外華人同內地聯絡工作以及出國留學各類教育諮詢服務、組織教育科研成果的評選和獎勵、教育評估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設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一)凡是當代從事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社會廣泛好評,有相當的教育實踐經驗,獲得眾多榮譽和獎勵的中國教育工作者和海外華人教育專家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申請,審核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理事及高級研究員,自願遵守本會章程,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后,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須具備以下標準之一:
1、中高級職稱和學術身份。
2、有突出貢獻的教育理論、實踐、管理人士。
3、被公開表彰報道過的著名教育界人士。
4、社團組織、院校機構、研究(院)所(中心)等領導和骨幹。
5、擁有多種學術專著和科研成果。
6、被各級有關學術機構和期刊社特別推薦。
7、已入選《中國教育改革論叢》、《中國教育改革名校名師風采錄》、《中國教育屆名人大典》等各類大型辭書以及已投稿入選的人士等。
(二)團體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3、單位會員須是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
第十條入會程序:
(一)由本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入會申請書(含公開發表過的論文、獲獎證書、職稱證明等複印件各一份,近期寸照兩張)。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會員費為100元/年,為便於管理,每4年一繳。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高級研究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優先優惠在本會編輯合作的報紙、期刊、網站和信息資料上發表文章、報道。根據會員需要,推薦擔任本會高級研究員和出版物的編委、副主編。
(六)享有參加本會不定期組織的各項活動,如:學習、訪問、參觀、旅遊等活動的優先權和減免費用的權利。
(七)會員可享有出版社、知名企業等贊助本會的慈善物品。優秀會員在研究會網站上開設專欄介紹,有突出貢獻者予以通報表彰;
(八)終身會員聘為本會高級研究員,有機會在本會合作的國家一級期刊上免費發表作品一篇。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維護本會的聲譽,努力完成本會分配和委託的任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經提示后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對本會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會員予以表揚、獎勵、頒發榮譽證書,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l次。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職權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和常務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適當時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彙報,審議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會主任委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它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教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五條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二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機構。 (一)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視情況可成立委員會,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若干,為便於工作,可設常委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各機構管理辦法另定。 (三)機構的掛靠實行公開招標。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機構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協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需經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的同意。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一) 會費。(二) 捐贈。(三) 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政府及個人資助。(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研究會基金。(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做分配獎金等個人性費用。第三十一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二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條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七條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組織審查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后,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第三十九條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徽圖案為“蠟炬”、“書”、“圓”和研究會中英文名稱的組合。釋義:1、藍色的“書”象徵知識和智慧,代表全體教育工作者,是國家的中堅,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書”也象徵教育工作者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2、“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火紅的“蠟炬”象徵教育者宛如蠟燭,默默燃燒、嘔心瀝血,為了祖國的未來,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無私奉獻精神!3、“蠟炬”和“書”的組合象徵廣大教育工作者對中國教育改革發展進行著辛勤不懈的研究。黃色象徵中國教育改革光明的前程,綠色象徵中國教育改革美好的未來!標誌簡潔、流暢、明朗,色彩鮮明,莊重生動,寓意高遠,表達中國教育改革研究會立志團結全國教育界人士,以教育報國為己任的擔當精神。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