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推

廷推

明制,凡朝廷遇有重大政事,或遇有文武大臣出缺,皇帝必詔令廷臣會議,以共相計議,衡量至當,然後報請皇帝,取旨定奪,其有關政事得失利弊之研商者,謂之廷議;其有關人事升補任用之擬議者,則謂之廷推。

廷推內容


謹先就有關廷議之重大事項舉述如下:
一、議立君立儲。
二、議建都。
三、議郊祀
四、議典禮。
五、議宗藩。
六、議漕運。
七、議邊事等等。
至於參與廷議之人員,計有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通政使、大理卿及掌道御史等,此乃就一般情形而言,實則參與廷議之人員,要以所議事項之性質內容以為衡量與議人員之依據,全由皇帝依就開議事項內容批示指定以為斷。

流程及要求


明初,廷議概由皇帝親自主持,英宗正統以後,皇帝深居簡出,鮮與群臣相接,從此朝議遂廢,嗣後廷議之舉行,皆由有關廷議事項之各部尚書主持。
進而以言廷推,廷推雲者:是乃明代掄選要吏之法,原規定三品以上及九卿(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都御史〔掌監察百官〕共七卿,再加大理卿〔掌刑名平反之事〕、通政使〔敷教內外章疏〕,是為九卿。九卿乃全國最高政務機關,熟悉國政推行之實際情形。)、僉都御史、祭酒等官員,公推二或三人,由皇帝取決任用,謂之廷推,清初尚採行,後廢。蓋因明初,各級文官之選用,悉為定製,有如明史選舉志:「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由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大常卿(正三品)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明史卷七一)
廷推之事,實乃遇大臣出缺,由三品以上及九卿、僉都御史、祭酒等官公推二人或三人,報請皇帝圈用,但是皇帝可就名單圈選,亦可不予採用,例如:「萬曆二十六年,吏部尚書蔡國珍罷免,廷推七人,李戴居末,帝特擢之。」(明史卷二二五)又如:「天啟三年春正月,廷推閣臣,首列孫慎行、盛以宏,皆不用。」(御批通鑒輯覽卷一一三)皇帝對於廷推,只有消極的不錄用,無積極的令大臣推舉某人之權,例如:「崇禎六年,十一月癸已,以禮部侍郎王應熊、何吾騶俱進尚書兼東閣大學士,預機務。應熊熟諳典故,而性情溪刻強狠,官吏部時,以貪污為給事中馮元飆所發,上不省,及是廷推閣臣,以望輕不與,溫體仁力援引,逐與吾騶同入閣,命下,朝野胥駭。」(明通鑒卷八三)

目的


廷推之至意,實所以重視選賢薦能,以為國用,期能賢人在位,能者在職,相與共謀國事之興隆,而杜佞幸之竊位,明代廷推之制,實有其深遠之意義,有如吏部尚書陸光祖上疏有言:「…夫爵人於朝,與眾共之,祖宗定製,凡大臣員缺,吏部與九卿會推,請旨簡用,至推吏兵兩部尚書,各邊總督及內閣大臣,則九卿之外,復益以六科十三道。蓋其任愈重,則舉愈當公,詢謀僉用,方敢推用,實所以廣忠集眾,而杜偏聽之奸,絕阿私之患也。…臣愚以為會推大典,祖制絕不可廢,私薦內降,其端不可啟。」明 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越一歲,用廷推起(袁可立)兵部右侍郎,歷升本部左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