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
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
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是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發〔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簡稱風景區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掛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委員會牌子。
(一)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擬訂風景區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對已有文件依據確定的原峽口風景區管理局管轄範圍,繼續負責行使綜合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職責。
(三)依照市政府授權,對包括“平湖半島”等在內的規劃區域進行託管(具體託管範圍和方式,另以相關專題會議紀要行文明確)。對整個風景區規劃區域的旅遊開發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社會事務,牽頭負責統一協調管理。
(五)承擔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協助管理局(管委會)領導對黨政日常工作的處理;負責管理局(管委會)重大決策、工作和活動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書處理、撰擬、審核及檔案、保密工作;負責信息、新聞宣傳、文明創建、法制、信訪工作;負責人事、機構編製工作及黨員、幹部的學習教育;負責後勤管理和對外事務等工作。
(二)旅遊經濟發展科
負責編製並組織實施風景區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組織開展旅遊宣傳促銷;制定招商引資政策,開展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旅遊行業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整合風景區各景點,實行統一管理和經營;依法協調、指導、監督文物和宗教工作。
(三)重點項目協調科
負責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其他建設規劃的編製、評審、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風景區內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居(村)委會用地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監督、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負責環境監測評估,建立ISO環境質量體系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指導監督風景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居(村)委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防、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協調交警、公路部門,指導監督風景區交通運輸工作;負責景區綜合執法的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四)計劃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製並實施管理局(管委會)資金計劃及調度、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對全區財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進行內部審計;協調工商、稅務部門,管理和監督風景區工商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工商、稅收工作;負責景區門票的印製、保管和銷售監督;負責商品價格(行政事業收費)的監管,查處和制止價格違法行為。
(五)社會事務管理科(政策調研和法規科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農業經濟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管理,指導居(村)委會做好新農村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農業生產指導和種植業病蟲害防治、畜牧業動物防疫;負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水政、漁政及水資源利用監管和行政執法;負責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工作;負責食品衛生、衛生防疫的監管。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局(長江三峽風景名勝區宜昌管理委員會)機關人員編製為26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一)本規定所稱依照市政府授權,是以市政府文件、相關專題會議紀要等書面授權安排為依據。
(二)市三游洞管理處(市三峽刻石管理處)的管理體制,按市委編委宜編〔2009〕18號文件執行。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