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概念及其構成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是指行為人明知商檢制度和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商品檢驗的規定,卻為圖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濫用職權,違背事實,作黑白顛倒的商檢結果或者出具虛假的商品檢驗證單的行為。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對不合格的商品作檢驗合格的結果,對合格的商品作檢驗不合格的結果;為出具檢驗證書更換檢驗標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檢驗證書;等等。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就已經侵犯了國家的進出口商檢制度,構成犯罪既遂。造成嚴重後果,只是加重法定刑的問題。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徇私情。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應當注意的是,在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如果有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也應以本罪論處。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是指國家商檢局指定的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人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於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檢驗機構很難從事這項檢驗工作,國家指定的專門負責對特殊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有關機構,如進出口藥品的檢驗由衛生部指定的藥品檢驗部門辦理;進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和檢疫由食品衛生檢驗機構辦理;計量器具的檢驗由計量部門辦理;進出口鍋爐及壓力容器的檢驗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辦理;船舶、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集裝箱的船舶規範檢驗由交通部船舶規範檢驗機構辦理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雖為故意但不徇私,而濫用職權偽造、出具虛假商檢結果的,如果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則應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為了幫助親朋好友,有的是泄憤報復,有的是討好上級,有的是為了女色等等。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行為人收受賄賂后又實施本罪行為的,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如果與走私犯罪分子共謀,為其偽造檢驗結果,幫助進行走私的,則又觸犯走私罪,對之應擇重罪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當然,即使不構成走私罪,亦可構成本罪。

處罰介紹


犯本罪的,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後果,是指導致依法不應進出口的商品進出口,依法應當進出口的商品不能進出口等等。

罪名解讀


本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故意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二款)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二、本罪是新《刑法》新增設的罪名。對於這類行為,1979年《刑法》依徇私舞弊定罪處罰。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以及認可的檢驗人員,有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或者認可的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以及認可的檢驗人員亦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本罪是新《刑法》新增設的罪名。對於這類行為,1979年《刑法》依佝私舞弊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二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詢私情、私利,對報檢的商品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商檢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驗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