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是白城市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市本級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研究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市區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區接收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對本級救災款物監督;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指導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縣際及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規範性文件,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定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全市華僑及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市本級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研究擬訂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戰略、規劃;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市內跨縣(市、區)社會團體、基金會、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查批准。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的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基層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
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民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優撫科(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優撫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安置科(市政府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市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市本級退役士兵(含士官)、複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區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規範性文件;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負責省下達給市本級的救災款物管理、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市區救災捐贈;指導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貫徹落實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起草全市社會福利事業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規範性文件;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六)社會救助科。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參與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措施;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救助管理和慈善事業促進科。
貫徹執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市內外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和流浪兒童保護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措施;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
(八)社會事務和社區建設科。
起草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文件,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監督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調整、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縣際及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全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