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公安局
沁水縣公安局
局設局,隊,配備隊—,設秘股、治股、偵察股、審訊股、隊守,共轄區村,配備區助村。抗戰勝利后,士敏縣、沁南縣合併,組建了新的沁水縣公安局,下設秘書股、政保股、治安股,預算股、看守所和公安隊。建國后,沁水公安局隸屬長治專署公安處領導。全局53人,內設秘書股、治安股、調查股、執行股、司法股、公安隊,在端氏、柿庄各設臨時派出所一個,在各區、村普遍建立治安保衛委員會。
,沁水併入陽城縣,沁水公安局隨之撤銷。1959年9月恢復沁水縣建制,沁水縣公安局重新組建,內設秘書股、政保股、治安股、預審股、看守所、縣中隊。“文革”期間,沁水公安事業遭到極大破壞,機關處於癱瘓狀態,各種業務被迫中斷。1973年10月,撤銷軍管組、保衛組,恢復公安建制。
預防、制止偵查違犯罪;維護社治秩序,制止危害社治秩序;管交、消防、危險品特種行業;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等有關事務;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具體為: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縣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中心任務,部署、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究全縣敵、社情,為上級公安機關和縣委、縣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相關重要信息。
(三)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預防、制止和偵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依法管理戶政、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
(五)依法管理國籍、出境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全縣道路交通路面治安、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七)指導、監督全縣消防工作。
(九)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在我縣範圍內的安全警衛工作和重點單位、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縣公安民警進行管理、教育和培訓,分析隊伍狀況,制定公安隊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公安監察工作,查處公安隊伍中的違紀案件。監督公安機關內部及民警的執法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三)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