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學院章程

孔子學院章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目錄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孔子學院致力於適應世界各國(地區)人民對漢語學習的需要,增進世界各國(地區)人民對中國語言文化的了解,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教育文化交流合作,發展中國與外國的友好關係,促進世界多元文化發展,構建和諧世界。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世界各地的孔子學院
第三條 孔子學院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相符合。
第四條 孔子學院為非營利性教育機構。
第五條 孔子學院本著相互尊重、友好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在海外開展漢語教學和中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孔子學院應當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文化教育傳統與社會習俗,並且不得與中國有關法律相抵觸。
第七條 孔子學院不參與同孔子學院設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動。
第八條 根據各國(地區)特點和需要,孔子學院的設置模式可以靈活多樣。
第九條 中國境外具有從事語言教學和教育文化交流活動能力且符合本章程規定申辦者條件的法人機構,可以向孔子學院總部申辦孔子學院。
第十條 孔子學院的漢語教學採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孔子學院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展漢語教學;
(二)培訓漢語教師,提供漢語教學資源;
(三)開展漢語考試和漢語教師資格認證;
(四)提供中國教育、文化等信息諮詢;
(五)開展中外語言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總 部
第十二條 孔子學院總部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機構,擁有孔子學院名稱、標識、品牌的所有權,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球孔子學院。孔子學院總部設在中國北京。
第十三條 孔子學院總部設立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和常務理事若干名,具體人選由中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理事15名,其中10名由海外孔子學院的理事長擔任,第一屆理事由總部聘任,以後選舉產生或按孔子學院成立時間順序輪流擔任;其餘5名由中方合作機構代表擔任,由總部直接聘任。理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理事會成員任職期間不從孔子學院總部獲取任何報酬。理事會設立總幹事、副總幹事。總幹事為總部法人代表,由常務理事擔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制定、修改孔子學院章程,審議全球孔子學院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總部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研究孔子學院建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第十六條 孔子學院總部在理事會領導下履行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一)制訂孔子學院建設規劃和設置、評估標準;
(二)審批設置孔子學院;
(三)審批各地孔子學院的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預決算
(四)指導、評估孔子學院辦學活動,對孔子學院運行進行監督和質量管理;
(五)為各地孔子學院提供教學資源支持與服務;
(六)選派中方院長和教學人員,培訓孔子學院管理人員和教師;
(七)每年組織召開孔子學院大會
(八)制定中方資金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總部設專項工作委員會,為總部提供諮詢意見。委員由總部聘任。
第十八條 總部聘請中外知名人士擔任高級顧問。
第四章 設 置
第十九條 孔子學院的申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辦機構是所在地合法註冊的法人機構,有從事教學和教育文化交流並提供公共服務的資源;
(二)申辦機構所在地有學習中國語言和文化的需求;
(三)有符合辦學需要的人員、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條 孔子學院的申辦者須向孔子學院總部提交申請,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辦機構負責人簽發的申請函;
(二)申辦機構簡介、註冊證書、申辦機構負責人介紹;
(三)用於孔子學院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市場需求預測、管理機制及運營計劃;
(五)經費籌措及管理;
(六)孔子學院總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孔子學院總部對申辦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方式包括文件資料審查、當面聽取報告、實地考察、專家諮詢等。
第二十二條 孔子學院總部批准申辦后,與申辦者簽訂協議並頒授孔子學院銘牌。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對新開辦的中外合作設置孔子學院,中方投入一定數額的啟動經費。年度項目經費由外方承辦單位和中方共同籌措,雙方承擔比例一般為1:1左右。
第二十四條 孔子學院中方所提供經費實行項目管理,遵照《孔子學院中方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條 孔子學院設立理事會。中外合作設置的孔子學院,理事會成員由雙方共同組成,其人數及構成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孔子學院理事會負責審議孔子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終總結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及其預決算,聘任、解聘院長、副院長。
聘任、解聘院長、副院長須報總部備案;中外合作設置的孔子學院院長、副院長的聘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孔子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孔子學院的日常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孔子學院院長應當了解和熟悉中國國情,熟練掌握所在國語言,具有與本崗位工作相稱的管理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公共關係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二十九條 孔子學院所聘教師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第三十條 孔子學院須按規定期限編製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項目執行情況及決算,並報經總部審批。中方資產變更、處置須報總部審批。同時,須將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總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孔子學院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益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教學服務條件,其積累用於孔子學院持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孔子學院總部負責組織對各地孔子學院的評估,對違背辦學宗旨或達不到辦學質量標準的,孔子學院總部有權終止協議。
第三十三條 孔子學院總部每年召開孔子學院大會,交流辦學經驗,研究孔子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七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孔子學院的權利:
(一)享有本章程及協議規定的權利;
(二)有權使用孔子學院的名稱和統一標識;
(三)優先獲取孔子學院總部提供的教學和文化資源。
第三十五條 孔子學院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協議的規定;
(二)維護孔子學院的聲譽、形象;
(三)接受孔子學院總部的指導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孔子學院總部有權依法追究任何下列行為的責任:
(一)未經孔子學院總部許可,擅自設立孔子學院;
(二)盜用孔子學院名義開展活動;
(三)違反本章程和協議規定,造成資金資產損失,破壞或嚴重影響孔子學院聲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孔子學院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院的規章制度,並報總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孔子課堂的設置和管理參照本章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孔子學院總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孔子學院總部理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