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資產
資金資產
在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存在著五個與資金有關的資產概念:
(l)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中的金融資產;
(2)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的貨幣資金;
(3)現金流量表準則中的現金;
(4)非貨幣性交換準則中的貨幣性資產;
(5)債務重組準則中的現金;
五者均為資金資產概念,但這五個概念所包括的具體內容並不相同。
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準則中的金融資產
1.準則對金融資產內容的界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六條規定,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1)現金;
(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準則例舉了金觸資產包含的內容,但並未明確金融資產的定義,更沒有說明區分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標堆,在我國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應用並不普遍的情況下,準則對金融資產所作晦澀而抽象的描述,難以令人理解。
2.對金融資產內涵的界定
(1)對金融資產的定義
金融資產是資金融通活動中形成的歸屬於資金供給方的要求權。首先,所謂資金融通活動,就是在資金供給方與資金需求方之間發生的資金交易行為,簡單地說,就是籌資和投資,投資方提供資金的目的是獲取資金使用收入,籌資方則需要支付資金使用成本,資金使用收入或資金使用成本可以表現為股利、利息等多種形式。其次,任何資產都體現為一種要求權,比如,企業擁有一項固定資產,其實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固定資產的要求權。金融資產的要求權是資金供給方以提供資金為代價而獲得的,往往表現為合同權利。再次,金融資產的價值必須能夠確定,即,必須明確“要求”的金額是多少,否則“要求權”無法進行結算或流通。
對金融資產下的定義去分析有關資產或負債項目。
(2)對金融資產的分析
工業企業的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四類。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內容主要都是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等,實質都是投籌資活動中投資方(資金供給方)對獲取經濟利益(利得、股利或本息等)的要求權。至於應收款項2,也是“資金融通活動中形成的歸屬於資金供給方的要求權,。以應收脹款為例,賒銷行為可以分解為銷售和資金融通等兩個環節,純粹的銷售行為應該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應收賬款之所以產生,正是由於銷售方(資金供給方)將資金(貨款)提供給購買方展期使用,可見,賒銷行為既是銷售行為也是資金融通行為。其他應收款項的情況與應收賬款類似。
(3)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分析
長期股權投資分為四種:對子公司的投資、對合營企業的投資、對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前三種股權投資行為,其目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為了一般意義上的投資和籌資,另一方面是投資方為了對被投資方進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兩方面相比,後者是主要目的,因為投資方獲取的不僅僅是一般的資金使用收人(更多可能是通過影響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政策而獲益),而被投資方支付的也不僅僅是資金使用成本。因此,對子公司的投資、對合營企業的投資和聯營企業的投資,不屬於金融資產。對於第四種長期股權投資,其公允價值難以計量,難以在交易過程中難以確定其金額,因此。不歸屬於金融資產,而應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
(4)對金融負債的分析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界定金融負債可以從另一個的角度來理解金融資產。從類似的角度,將金融負債定義為:金融負債是資金融通活動中形成的歸屬於資金需求方的償付義務。根據這個定義來判斷,企業絕大多數的負債都是金融負債;但是,預計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等兩項負債,不屬於金融負債,因為它們不是資金融通活動中形成的負債,。
二、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的貨幣資金
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根據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其中,其他貨幣資金通常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六項內容。
貨幣資金是資產負債表中第一個資產項目,作為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界定其範圍的主要標準是資產的流動性,即它在企業所有資產中流動性最強。這個屬性也就是它區別干其他資產的準繩。
與現金差別不大的短期投資。可見,支付能力強是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概念的最本質屬性,也是界定其範圍的最主要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認為現金流量表準則將現金等價物定義為“投資”是不準確的。比如,企業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隨時可以持至銀行貼現,其支付能力一點都不低於任何一項作為現金等價物的投資,但由於它不屬於一項“投資”,因此不能被列入現金等價物的範圍,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現金流量表準則中的現金
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現金等價物。
這裡的庫存現金與會計核算中“庫存現金”科目所包含的內容一致。
這裡的銀行存款與會計核算中“銀行存款”科目所包含的內容基本一致,但存在區別:如果存在金融企業的款項中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隨時支取的定期存款,不作為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但提前通知金融企業便可以支取的定期存款,則包括在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範圍內。
同樣,這裡的其他貨幣資金也僅指“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核算的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例如可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的三個月內到期的短期債券(交易性金融資產)等。
可見,現金流量表準則中所指的現金,是指支付能力像庫存現金一樣強的資產,其範圍包括貨幣資金和現金等價物,其中貨幣資金應剔除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現金等價物是指支付能力。
四、非貨幣性交換準則中的貨幣性資產
在現行非貨幣性交換淮則中,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和長期應收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
貨幣性資產是相對於非貨幣性資產而言的。二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否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如果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固定或可確定的,則該資產是貨幣性資產。反之,如果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固定或不可確定的,則該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非貨幣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存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固定資產清理、生產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開發支出、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其他非流動資產等。
五、債務重組準則中的現金
債務重組準則中的現金,就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債務重組準則中的非現金資產,是指除貨幣資金之外的其他資產。
在債務重組準則中,非現金資產包含的內容以例舉的方式給出,包括存貨、各種投資(股票、債券、基金、權證等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這裡有一點需要考慮,例舉的內容並未包括應收款項,那麼,應收款項是否屬於非現金資產呢?債務重組準則所關注資產的主要屬性是其變現能力,並據此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原則。貨幣資金變現能力極強,屬於無風險資產,因此單獨分為一類,屬於現金資產。而應收款項和其他非現金資產一樣,其變現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應當歸屬於另一類即非現金資產。
六、資金資產概念匯總及比較
在五個資金資產概念中,金融資產的範圍最大,它可以完全包含其他四個資金資產概念;債務重組準則中的現金概念,完全等價於貨幣資金概念;非貨幣性交換準則中的貨幣性資產,除了貨幣資金外,還包括應收款項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現金流盈表準則中現金,除了貨幣資金(能隨時用干支付的部分)外,還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符合現金等價物定義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