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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家
- 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
余紅星
荊州市政協原副主席
余紅星,男,1961年1月出生,漢族,湖北監利人,黨校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湖北省荊州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副廳級)。
2015年4月20日,其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3月6日,余紅星終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1976.07—1978.06監利縣周城垸漁場下鄉知青;
1978.06—1980.07荊州地區技校學習;
1980.07—1985.03荊州地區技校教師;
1985.03—1995.12荊州地區行署勞動人事局幹部,先後任人事局辦公室副主任、人事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辦公室主任;
1995.12—1996.06荊州經濟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局長、管委會機關支部書記;
1996.06—1997.11荊州經濟開發區黨委委員、副主任;
1997.11—2000.06荊州經濟開發區黨委副書記、副主任,(1997.09—2000.07省委黨校中共黨史專業學習);
余紅星書記考查宗教工作
2008.04—2009.07荊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9.07—2010.01石首市委書記(2009年11月明確為副廳級幹部);
2010.01—2011.11石首市委書記、人大主任、黨組書記;
2011.11—2012.01石首市委書記;
2012.01—2014.09石首市委書記、荊州市政協副主席。
2009年7月至2013年8月,時任石首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夏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夏某給予的14.5萬元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為時任石首市財政局局長楊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楊某給予的6.8萬元
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為時任石首市衛生局局長周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周某給予的5萬元
2010年初至2014年4月,為時任石首市副市長劉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劉才給予的5萬元
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為時任石首市水產局長席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席某所送5.2萬元和價值8477元的黃金手鐲一隻
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為時任石首市農業局局長劉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劉某給予的4萬元
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為時任石首市殯葬管理所所長易某在職務調整上謀取利益,共收受易某給予的3萬元
2010年初至2012年初,為時任石首市城鄉規劃局局長張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張某給予的4萬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為時任石首市教育局局長劉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共收受劉某給予的2.5萬元
2012年10月,為石首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成某在職務調整上謀取利益,收受成某給予的5000元
2009年底至2013年初,先後5次共收受石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劉某給予的2.5萬元,並為劉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
2010年7月,原石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汪某調任石首市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市委市政府接待辦主任。為感謝被告人余紅星的幫助,共給予余紅星1.6萬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為石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畢某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先後6次共收受畢某給予的2.5萬元
2010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間,余紅星先後4次共向石首市廉政賬戶上交14.8萬元,因此,法院認定其實際收受賄賂的數額為80.8752萬元。
2014年6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道,根據湖北省委巡視組巡視發現的有關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湖北省紀委對荊州市政協副主席余紅星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2014年9月,湖北省檢察機關決定,依法對余紅星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1月1日,余紅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違反財經紀律。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塗維發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4月20日,其涉嫌受賄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3月6日,湖北省荊州市原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副廳級)余紅星終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