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從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現任滄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李壽平。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均為5年。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全面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滄州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審議決定滄州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審查和批准滄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滄州市人民政府、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滄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撤銷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的個別任免;
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滄州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根據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根據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各縣(市、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組織本級人大各項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大會議;領導本級人大各委員會的工作;聯繫本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補選上一級或罷免本級人大代表。
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滄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已由滄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7年4月13日選出:
李壽平
李壽平
謝恩國、李麗華(女)、毛長軍、潘海瀛、謝榮珂
謝恩國
(按姓氏筆畫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