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

為了提高測繪生產質量管理水平,確保測繪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發布時間


(1997年7月22日國家測繪局發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是指測繪單位從承接測繪任務、組織準備、技術設計、生產作業直至產品交付使用全過程實施的質量管理。
第三條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貫徹“質量第一、注重實效”的方針,以保證質量為中心,滿足需求為目標,防檢結合為手段,全員參與為基礎,促進測繪單位走質量效益型的發展道路。
第四條 測繪單位必須經常進行質量教育,開展群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不斷增強幹部職工的質量意識,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崗位技術培訓,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第五條 測繪單位必須健全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甲級、乙級測繪資格單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或質量檢查機構;丙級、丁級測繪資格單位應當設立專職質量管理或質量檢查人員。
第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測繪質量體系,並可自願申請通過質量體系認證。
第二章 測繪質量責任制
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建立以質量為中心的技術經濟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及相互關係,規定考核辦法,以作業質量、工作質量確保測繪產品質量。
第八條 測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確定本單位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簽發質量手冊;建立本單位的質量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對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九條 測繪單位的質量主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的貫徹實施,簽發有關的質量文件及作業指導書;組織編製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並對設計質量負責;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和質量爭議;審核技術總結;審定測繪產品的交付驗收。
第十條 測繪單位的質量管理、質量檢查機構及質量檢查人員,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負責質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編製年度質量計劃,貫徹技術標準及質量文件;對作業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處理質量問題;組織實施內部質量審核工作。
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對其所檢查的產品質量負責,並有權予以質量否決,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第十一條 生產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技術設計進行作業,並對作業成果質量負責。
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規章制度,保證本崗位的工作質量。因工作質量問題影響產品質量的,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可以按照測繪項目的實際情況實行項目質量負責人制度。項目質量負責人對該測繪項目的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生產組織準備的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承接測繪任務時,應當逐步實行合同評審(或計劃任務評審),保證具有滿足任務要求的實施能力,並將該項任務納入質量管理網路。合同評審結果作為技術設計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測繪任務的實施,應堅持先設計後生產,不允許邊設計邊生產,禁止沒有設計進行生產。
技術設計書應按測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核批准,方可付諸執行。市場測繪任務根據具體情況編製技術設計書或測繪任務書,作為測繪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測繪任務實施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學習技術設計書及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測繪任務實施前,應對需用的儀器、設備、工具進行檢驗和校正;在生產中應用的計算機軟體及需用的各種物資,應能保證滿足產品質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四章生產作業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重大測繪項目應實施首件產品的質量檢驗,對技術設計進行驗證。
首件產品質量檢驗點的設置,由測繪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必須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強工序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有效控制影響產品質量的各種因素。
第十九條 生產作業中的工序產品必須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經作業人員自查、互檢,如實填寫質量記錄,達到合格標準后,方可轉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權退回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上工序產品,上工序應及時進行修正、處理。退回及修正的過程,都必須如實填寫質量記錄。
因質量問題造成下工序損失,或因錯誤判斷造成上工序損失的,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關鍵工序、重點工序設置必要的檢驗點,實施工序產品質量的現場檢查。現場檢驗點的設置,可以根據測繪任務的性質、作業人員水平、降低質量成本等因素,由測繪單位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檢查發現的不合格品,應及時進行跟蹤處理,作出質量記錄,採取糾正措施。不合格品經返工修正後,應重新進行質量檢查;不能進行返工修正的,應予報廢並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必須建立內部質量審核制度。經成果質量過程檢查的測繪產品,必須通過質量檢查機構的最終檢查,評定質量等級,編寫最終檢查報告。
過程檢查、最終檢查和質量評定,按《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第五章產品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所交付的測繪產品,必須保證是合格品。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反饋網路,主動徵求用戶對測繪質量的意見,並為用戶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及時、認真地處理用戶的質量查詢和反饋意見。與用戶發生質量爭議時,按照《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質 量 獎 懲
第二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質量獎懲制度。對在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基層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並可申報參加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評優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違章作業,粗製濫造甚至偽造成果的有關責任人;對不負責任,漏檢錯檢甚至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質量管理、質量檢查人員,依照《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進行處理。測繪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還可給予內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國家測繪局發布的《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