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監督

環境保護監督

環境保護監督,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對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排放污染物情況所實施的監督。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以保障人類生存條件,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控制與監督。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的方法主要有:(1)頒發排污許可證。審批建設項目,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控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凡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均需獲得環境保護機關批准並領取許可證後方可進行。(2)對排污單位進行監測檢査。包括監測排污情況,現場檢査排污設施,索取有關資料,以了解掌握排污的實際情況,督促排污單位按標準和規定排放污染物。(3)環保處罰。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造成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制裁,根據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環境保護機關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治理,賠償造成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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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環境損害賠償,行為人(侵害人)因其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而對他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在環境民事責任中的具體適用。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特定的條件,而且這種條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包括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並不要求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也不論其有無過失,只要在客觀上因其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就應賠償損害。在確定環境賠償範圍時,應堅持全面賠償的原則。對環境違法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前者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損,後者指正常情況下可得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