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CMГC),簡稱《國際貨協》,是於1951年11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協定。

貨運協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Agreement On International Railroad through Transport Of Goods)
1954年1月我國參加,其後,朝鮮、越南、蒙古也陸續加入,至此共有12個國家加入《國際貨協》。
目前,我國對朝鮮、蒙古以及俄羅斯、獨聯體各國的一部分進出口貨物均採用國際鐵路聯運方式運送。由於獨聯體的出現,近年來,在原有協定基礎之上,我國同相關國家又重新增訂了有關鐵路運輸的國際公約
為適應國際經貿大發展的需要,自1980年以來,我國成功地試辦了通過西伯利亞鐵路的集裝箱國際鐵路運輸。在採用集裝箱鐵路運輸的基礎上,又開展了西伯利亞大陸橋運輸方式,使海、陸、海集裝箱運輸有機地形成一定規模。1990年,我國又開通了一條新的亞歐大陸橋,東起連雲港,西至鹿特丹,為國際新型運輸發展開闢了又一條通道。而國際鐵路聯運的成功經驗和良好基礎,又為開展陸橋運輸提供了便利條件。

主要內容


《國際貨協》是締約各國發貨人、收貨人以及過境辦理貨物聯運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協定》共設8章40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運輸契約締結”“託運人的義務和權利”“承運人權利和義務”“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等。
1.協定適用範圍
適用於締約國鐵路方面之間的國際直通貨物聯運,協定對鐵路部門、發貨人、收貨人都有拘束力。但不適用:①發、到站都在同一國內,而用發送國列車只通過另一國家過境運送貨物;②兩國車站間,用發送國或到達國列車通過第三國過境運送的;③兩鄰國車站間,全程都用某一方列車,並據這一鐵路的國內規章辦理貨物運送時。
2.發貨人託運時,要填寫運單和運單副本
鐵路運輸單證用運單。運單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是鐵路向收貨人收取運雜費用和點交貨物的依據。它規定了鐵路、發貨人和收貨人在貨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運單對上述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同時,運單又是鐵路運輸的憑證。但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亦不能憑以提貨。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至終點站全程附送,最後交給收貨人。聯運運單副本是貿易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當所運貨物或票據丟失時,副本可作為向鐵路索賠的證件。運單副本加蓋戳記后,證明鐵路運輸合同訂立,並交付發貨方憑以結匯
3.託運人的權利、義務
託運人包括發貨人和收貨人,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1)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事項的正確性承擔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一切後果。
(2)發貨人對貨物包裝、標記符合要求負責。
(3)按規定計算、支付運費。即發送路鐵路國內運價由發貨人支付;到達路發生的運費按到達國國內運價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過境鐵路運費按《協定》統一的過境運價規程計算,在發站或到站由收貨人支付。
(4)貨到站后,收貨方應付清運費並領取貨物。
(5)貨物發生重大質變,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收貨人有拒絕領取貨物的權利。
(6)發貨人和收貨人都有對運送契約變更一次的權利。發貨人在發站領回貨物;變更到站;將貨物返還發站。收貨人也可在到達國範圍內變更到站或收貨人,但變更申請必須在貨物尚未從到達國境站上發出時作出,否則,一旦從國境站發出,申請變更無效。變更運輸合同應在國內(發出或到達國)按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4.鐵路(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收取運送費用和其他費用,並交付貨物和運單。
(2)有權檢查運單中記載事項的正確性,並對不完全、不準確記載和聲明核收罰款。
(3)對非承運人過失而引起的貨物滅失、損壞、短量不負責任。
(4)鐵路對於按《協定》辦妥聯運手續的貨物負全程運輸責任。
(5)如果貨物發往非《協定》國,鐵路應負責按另一種有關協定的運單要求辦理運送手續。
5.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
(1)託運人有權據合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請求應採用書面形式。由全權代理人、代表提出時,應有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委託證明書方可。
(2)列明具體賠償金額。當請求人是發貨人時,則向發送路局提出;如由收貨人提賠,則應向到達站提出。
(3)索賠不能得到合理解決時,可起訴。
(4)提賠和訴訟時效為:9個月內提出或訴訟;但逾期的請求賠償和訴訟,應為2個月內提出。部分滅失、損壞以及逾期索賠,自交付貨物之日起算;全部滅失賠償,自貨物運到期限屆滿后30日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