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規章制度
圖書館規章制度
圖書館規章制度是由圖書館行政主管部門或圖書館事業管理機構制訂並報上級部門審批(或備案)公布的圖書館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是圖書館各項規則、章程、制度、標準、程序、辦法等的總稱。
由圖書館行政主管部門或圖書館事業管理機構制訂並報上級部門審批(或備案)公布的圖書館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是圖書館各項規則、章程、制度、標準、程序、辦法等的總稱。它是圖書館實踐的總結與概括,反映圖書館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圖書館員及讀者的行動準則。它是合理組織圖書館工作,充分發揮圖書館職能的保證,也是圖書館實現科學管理的依據與準繩,正確處理圖書館內部各種關係、發揮圖書館全體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服務質量和保證圖書館正常運行的手段。
①是圖書館經驗的條例化、規範化。②是一種通則,對一般事件作出抽象規定,為以後的個別事件的處理提供依據。③具有公認的效力,並要求有關人員自覺遵守和執行。④制定與發布必須經上級機關審核批准或認可。⑤其內容既有相對穩定性,又處於不斷變化和更動之中。
圖書館規章制度的效力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內部效力,對圖書館主管機構和主管人員自身具有約束力,二是外部效力,即約束被管理的對象。使被管理者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必須盡一定的義務,如果違背,必須承擔責任。
圖書館規章制度按制定的根據和目的可分為
①執行性的規章制度,它是以執行法律或上級機構所發布的行政法規為目的而制定的,通常稱為某法 (或某行政法規) 的實施規則。當法律或行政法規撤銷時,它也不復獨立存在。②補充性的規章制度,以補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規為目的而制定,因法律或行政法規對某些情況不能事先預見,或不宜詳細規定,為了切合時宜,則由國家行政機構或下級主管機構根據當時當地的情況制定補充性的圖書館規章制度,例如1982年文化部頒發的<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第29條規定:“各省館應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本館各項工作的規章制度。”③自主性的規章制度,凡法律或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而實際活動中又需要加以明確的事項,只要在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內,可作出某些書面規定,報經上級機關審批或備案。
圖書館規章制度按功能與作用可分為:①圖書館標準、工作準則、評審條件。為實現圖書館管理的規範化,對圖書館的館藏、服務工作、人員、經費、建 築 設備、行政和管理等主要方面作出統一的規定和要求,並以此來衡量和評估圖書館工作。如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文化部、國家教委頒布的<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試行),1979年中國台灣省公布的<大學及獨立學院圖書館標準>、<專科學校圖書館標準>,1975年美國圖書館協會批准公布的《學院圖書館標準》和1979年公布的《大學圖書館標準》,1972年日本公布的《公立圖書館標準》以及國際圖書館協會和機構聯合會在1985年公布的<大學圖書館標準>。②圖書館組織規程、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它是對圖書館工作流程作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便於檢查和建立崗位責任制。③圖書館各項具體工作制度。
在中國,圖書館規章制度按制定和發布的機構,可分為 4個層次:①由國務院制定的圖書館規章制度,如1957年頒布的<全國圖書協調方案>;②由國務院各部委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製定的規章制度,如1987年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③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屬的圖書館主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④由圖書館根據行政法規或上級授權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