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

融資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融資模式


BOT融資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移交)是項目融資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在我國又被稱作”特許權投融資方式。一般由東道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項目授予項目發起人為此專設的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並以此回收項目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的成本費用,償還貸款;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融資模式雖然包含了建設~經營~移交三個過程,但它並不是簡單的建設~經營一移交的過程疊加.因此,國內出現了很多號稱BOT項目融資的“類BOT”運營模式,由於不具備融資過程,其並不具有項目融資特徵。這種運營模式不一定需要商業銀行的直接參與,或者即使商業銀行以貸款形式參與,也會採用投資人(而不是項目公司)資產抵押或者信用擔保取得貸款,而不採用項目融資,於是就不是項目有限追索。

應用背景

BOT在中國政府採用以前,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主要起源於礦、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的開發,包括300年前的英國航海燈塔。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將BOT應用於該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私有化后,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關注和應用。發展中國家共有數百個BOT項目正在實施。包括:土耳其的火力發電項目(現代世界第一個BOT項目),菲律賓的諾瓦斯塔電廠(國際上公認的第一個成功BOT項目),中國的沙角B電廠(現代世界第一個成功移交的BOT項目)和英法之間的歐洲隧道(世界上最大的BOT項目),馬來西亞的南北大道、泰國的曼谷公路和輕鐵、香港的多個隧道、澳洲的悉尼隧道和英國的曼徹斯特輕軌等。

優勢

BOT融資模式擁有眾多優點,這些優點使得其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得到廣泛的應用:對發達國家而言,政府採用BOT融資模式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可以:
減少政府開支,從而減少政府債務和赤字。
發揮私營機構的能動性與創造性,提高效率。
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幫助政府解決:
由經濟發展推動帶來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強勁需求,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缺口。
由資本市場推動的國際資本的投資機會
加速促進技術轉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於BOT融資模式的以上優勢國際上個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項目融資方式承攬海外工程,並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應商和銀行就是積極主動地提供出口信貸並應用BOT方式在國際承包市場取得很多項目。

特點

BOT具有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典型特點:
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BOT是利用資產(主要是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形式,債權人對項目發起人的其它資產沒有追索權,建成項目投入使用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成為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的唯一來源。
融資不主要依賴項目發起人的資信或涉及的有形資產,債權人只考慮項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其放貸收益取決於項目本身的效益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簡單講,即以項目自身的資產和項目未來的收益作為抵押來籌措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項目的融資負債比一般較高,結構也較複雜;多為中長期融資,資金需求量大,風險也大,融資成本相應較高;所得資金專款專用。
項目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成立項目公司,而項目公司是項目貸款的直接債務人。
合同文件和保險多,用以分散和規避風險。

項目融資


概念

BOT融資模式
BOT融資模式
“融資’’,即資金的融通,是指資金在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融通。“項目融資”根據國際通行定義為:”融資不是主要依賴於項目發起人的信貸或所涉及的有形資產。即在項目融資中,提供優先債務的參與方的收益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於項目本身的效益,因此他們將其自身利益與項目的可行性以及潛在不利因素對項目的敏感性緊密聯繫起來。
項目融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項目融資指特定項目的建設、收購及債務重組進行的融資活動;狹義的項目融資僅指具有無追索權和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活動。
無追索性(Non—recourse)和有限追索性(Limited recourse)是指項目融資與一般公司融資以公司這一主體為追索對象不同,項目融資追索對象只限於項目的現金流量和項目本身的資產,而不能追索到項目發起人或借款人其它的任何形式的財產。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融資方式下,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依靠項目本身的經營效益。同時,貸款銀行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須從該項目擁有的資產取得物權擔保。如果該項目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建成或經營失敗,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的貸款時,貸款銀行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除了以貸款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取得物權擔保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項目實體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行有權向第三方擔保人追索。但擔保人承擔債務的責任,以他們各自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項目融資。按照我國國家計委與外匯管理局1997年4月共同頒布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項目融資定義為∥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益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可知我國承認狹義的項目融資,即“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資方式。

特點

除了我們前面提到的項目融資的無追索性和有限追索性以外,與傳統的公司融資相比較,項目融資還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點:
(1)融資基礎一一項目導向性,即其融資主要依賴項目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而不是依賴於項目的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而是通過項目的未來營利預期進行融資。並且,往往以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進行財務的獨立核算。項目融資的財務結構主要是以項目本身作為~個獨立的法人,並以該項目未來的收入流作為貸款的追索對象和放貸的主要評審依據,對借款者自身的資信沒有其它的擔保要求和追索要求,因而作為借款方的投資者一般不將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取的資金作為自己的債務,因此進行這種投資不會對自己的財務狀況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2)會計處理一一非公司負債性,即項目融資的債務不作為借款人的債務表現於其資產負債表上。所以,項目融資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使得項目的債務並不出現在項目發起人的資產債表上。這種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的設計,其目的在於將發起人各自的財務狀況和項目的財務狀況相互獨立。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把項目信貸風險隔離開,從而按照項目本身價值公正評價項目的信貸風險,另一方面為發起人從事更多的項目開發提供客觀的財務依據。而傳統融資方式下,項目債務是投資者債務的一部分,出現在資產負債表裡面,投資者的其它投資和項目投資之間自然會產生相互的約束。
(3)風險分擔:項目的運作存在著各種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建設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和環境風險等。傳統融資方式下,風險往往集中於投資者、貸款方和擔保方,風險難以分散。而項目融資卻捆綁了項目各方,並採用嚴格的法律合同將不同的風險分散給比較合適或有能力承擔的項目各方,從而保證項目融資的順利實施。項目融資運作方案設計中複雜而有效的風險結構設計,實際上是融資成功的關鍵。
(4)股債比例不同:項目融資依靠項目經濟強度進行融資安排。所以,項目融資允許投資者採用高度槓桿比率負債的方式為某個項目籌集資金,而不會導致現有資金的攤薄。項目開發的大多數資金都是通過貸款租賃、出口信貸等方式融資實現,投資者股權所佔比例較低。這種安排也是項目融資一個突出的優勢。

融資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與國際市場的聯繫日益緊密,中國不斷的參與到國際工程項目之中,進行國際化的活動。BOT項目融資,這一以前被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項目運作方式也越來越多地被中國企業所青睞。

國外現狀

由於BOT融資模式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進行本國基礎建設投資的手段,因此國外對於融資模式的研究側重點大多集中到發展中國家。具體來說,國外對於BOT項目融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融資模式以及其衍生模式BOOT,BOO等的運行方式的研究;
(2)對BOT風險的研究,包括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可靠性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國內現狀

我國對BOT融資模式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四個不同的角度:
(1)研究是為政府實行BOT出謀劃策的,我國的BOT模式還存在著體制問題、外匯問題、產品價格問題、信譽等問題;
(2)對國內實行BOT的案例的分析;
(3)對BOT模式中的風險和風險管理進行的研究;
(4)BOT項目評價標準的研究。

發展歷程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由土耳其總理脫.奧扎爾於1984年首次提出。 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20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