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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智
環保部一貪腐處長李學智
李學智,現任環境保護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2008年軍隊轉業至環境保護部。曾任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人事處)主任(處長)。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定李學智索賄190萬元,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判決書顯示,李學智利用環保部官員的身份向企業索賄,過程中非常注意安全,當面檢查被索賄企業老總手機通話記錄,並曾逼迫對方脫衣服洗澡后再談錢。
承擔國家區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規劃落實情況的督查和調度工作;承擔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承擔或參與跨省界環境案件投訴受理與環境糾紛協調處理工作;參與環境執法稽查和排污收費稽查。
2012年1月因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涉及索賄受賄,目前已被羈押審判。
昨天,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涉嫌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審開庭。李學智被控受賄231萬餘元,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其受賄3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檢方隨後提出抗訴,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就是231萬餘元,李學智則上訴稱自己無罪。昨天在質證時,李學智拍椅子斥責出庭的證人昧著良心一派胡言。
指控稱,李學智利用其環境督查檢查的職務便利,於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的過程中,先後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共計190萬元及價值3.4萬餘元的三星手機5部;在河南省安陽市和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夥同其妹夫劉某先後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16萬餘元;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處罰整頓為借口,先後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2萬元及茶具、紀念幣等物品,價值1.2萬餘元。
此外,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還在對劉某考察調動的工作過程中,先後從劉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共計18.6萬元。以上指控受賄金額共計231萬餘元。
西城法院審理后,對檢方指控提到的190萬元、5部三星手機及2萬元未予認定,認為李學智收受的款物為30餘萬元,鑒於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系索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檢方抗訴,認為李學智的受賄金額共計231萬餘元,建議二中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李學智則上訴,要求法院宣告自己無罪。
據悉,在一審開庭時,李學智曾因過於激動當庭暈倒,法官為此叫來了急救車。昨天,李學智也很激動,甚至痛哭,在質證時曾拍椅子斥責證人昧著良心一派胡言。他強烈要求舉報他的同事出庭對質,並為此和法官申請一定要再開庭,不能直接宣判。
昨天,庭審進行到下午4時45分許休庭,案件還在審理中。
公訴機關指控李學智收受的最大一筆款物,來自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的190萬元及三星手機5部。因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檢方昨天讓宋某出庭作證。
宋某說,2011年1月13日,李學智帶隊進入新亞紙業檢查,稱企業環保偷排全國罕見,企業當天停產。宋某說,他的企業沒有偷排,感覺被敲詐,想找李學智說明情況。李學智要求他單獨去賓館見面,他理解對方“想搞見不得人的交易”。
1月18日,他先拿10萬元去找李學智,但李學智說得拿三五百萬。他隨後又送去30萬元和5部三星手機,但李學智說已經和大領導彙報,讓再拿300萬元給領導,“他說少一分就整死新亞”。他們為此開過董事會,認為這錢得給,因為企業有近30億的資產,“拿300萬與30億賭不划算”。
宋某說,2011年1月23日,他帶著150萬元現金來京想與李學智說的大領導見面,但最終沒能見到大領導,只見到一個像“小混混”的男子,“李學智說是領導的司機,但我看不像”,宋某說,他被要求籤署“保證書”,承諾企業不再污染環境,150萬現金被李學智拿走。宋某說,整個過程他有上當的感覺。
李學智則認為宋某一派胡言,他當庭說了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版本。
李學智說,他檢查后發現新亞紙業存在污染很嚴重、危險廢物與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方面的問題。他否認找宋某要錢,稱宋某曾一直追著要見他,讓他高抬貴手,而他一直說自己已經將核查結果告訴上級領導,無法幫忙。
李學智說,宋某一直主動給他送錢,前期的40萬元他要退還,對方就說委託他幫忙給孩子辦理北京戶口。對於宋某帶到北京的150萬元,李學智說,當時宋某哭喊著要尋死、跳樓,“我想他來找我,要是死在北京,我也脫不了干係”。對於宋某嘴裡說的“大領導司機”,李學智說是他的“前妹夫”劉某,帶去只是做見證人。最終他不情願地同意將錢借給劉某,由他做擔保人。
2011年8月15日,環保部對新亞紙業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產並罰款10萬元。李學智隨後被調查。檢方稱,李學智知道自己被調查后,於2011年10月6日委託劉某退錢。
李學智辯稱,193萬元就是宋某與劉某之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檢方則認為,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且無法提供原件,只有複寫本,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宋某昨天也說,他從沒有見過借款書,更沒有在上面簽字。雖然上面的簽字筆跡像他的,但應該是複印上去的。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無法確定190萬元及5部手機的款項性質,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檢方昨天抗訴認為,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李學智事後退錢是為掩蓋犯罪,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涉嫌受賄罪,2012年9月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認定受賄3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李學智與西城區檢察院分別提起上訴和抗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判決書,二審認定李學智向河南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索賄19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撤銷一審判決,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判決書顯示,李學智利用環保部官員的身份向企業索賄,過程中非常注意安全,當面檢查被索賄企業老總手機通話記錄,並曾要求對方脫衣服洗澡后再談錢。
公開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李學智1964年出生,2007年從部隊轉業,2010年起擔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2011年1月,李學智帶隊核查河南省新鄉市、安陽市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該項工作對地方政府年終考核有一票否決權,各地都非常重視。李學智以給檢查組成員購買化妝品為名,收受當地環保部門人民幣16.6萬餘元。新鄉市環保局局長在法庭作證稱,在他提出給檢查組同志買點土特產、紀念品時,李學智提出可以向其朋友買化妝品。經新鄉縣常務副縣長幫忙,最後由新鄉市鴻泰紙業有限公司出資11.9萬元。安陽市環保局副局長作證稱,被要求購買4.7萬元化妝品,最後由安陽利源焦化廠支付了這筆款項。
在新鄉檢查期間,李學智稱新亞紙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通過廢棄的水井往地下偷注污水;二是通過明渠將處理未達標的污水偷排出去污染環境;三是將造紙污泥偷偷掩埋地里。李學智稱偷注污水是全國罕見的事件,建議停產整頓。當天,新鄉縣政府開始對新亞紙業停產整頓。新亞紙業稱停產整頓造成上億元損失。
新鄉縣常務副縣長作證稱,他當時受命進駐新亞紙業調查整改,經檢測,新亞紙業不存在往地下注入污水的情況,沒有偷排問題,但排放污水的標準2009年C O D含量要求250以下,2010年提高到120以下,新亞紙業的檢測結果為248,填埋污泥問題確實存在。
幾天後,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被李學智叫到了鄭州,李學智首先檢查了其手機通話和簡訊記錄。李學智表示宋某的手機(三星W799)不錯,希望宋某拿5個來。宋某留下10萬元現金,李學智提出至少要三五百萬。第二天宋某拿去5部手機和30萬元現金,李學智稱至少要300萬元,是給領導的。經董事會同意后,2011年1月23日,宋某從公司支取150萬元送至北京九華山莊一個溫泉別墅。
判決書披露,宋某稱,進屋后,李學智讓其脫衣服洗澡,宋某不願意,李非得讓其脫衣服洗澡。脫完衣服后,李問他錢帶來了嗎,宋某說帶來了在車裡。洗完澡后,宋某問要見的領導在哪,李學智說領導又來電話了,有急事來不了,領導讓司機來拿錢。此後敲門進來的男子,看起來不像領導的司機,而像小混混,這讓宋某感覺被騙。最後,李學智拉著一個拉杆箱,和宋某一起到車上,把150萬元現金放進拉杆箱里拉走了。宋某說,他心裡很難過,感覺上當受騙了。剩下的150萬拖著沒再給李學智。
李學智稱,之前的40萬和後來的150萬都是借款,李學智曾出示《借款書》複印件,上面有宋某的簽名。
新亞紙業會議紀要顯示,董事會同意給李學智300萬元,春節前後各150萬元。
法院最後認定,宋某和其司機李某的證言、會議紀要、賬目材料、銀行賬目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而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簽名為複寫,不能證明真實性。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