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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
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徐光,男,漢族,1960年6月生,湖北當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天津大學經濟系研究生畢業,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光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4月,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徐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0年9月8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徐光受賄一案,徐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1年1月11日,徐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977.08——1979.09,河南省鶴壁市石林公社下鄉;
1979.09——1981.07,鶴壁師範學校中文專業學習;
1981.07——1985.04,河南省鶴壁市教育局幹事、團委副書記;
1985.04——1987.06,河南省鶴壁市委組織部組織科幹事、副科級組織員(其間:1982.08——1985.08,在河南廣播電視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7.06——1988.05,河南省鶴壁市委組織部青干科副科長;
1988.05——1988.09,共青團河南省鶴壁市委副書記;
1988.09——1992.11,共青團河南省鶴壁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2.11——1993.03,河南省淇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3.03——1994.04,河南省淇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1992.02——1993.12,在天津大學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學習);
1994.04——1996.03,河南省淇縣縣委書記;
1996.03——1997.12,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淇縣縣委書記;
1997.12——2000.01,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0.01——2001.03,河南省鶴壁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1.03——2003.11,河南省安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其間:2002.09——2002.12,在河南省委黨校第25期市廳班學習);
2003.11——2006.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其間:2005.09——2005.11,在河南省幹部教育培訓中心河南大學分部第2期省轄市廳級黨政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12——2007.03,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7.03——2011.12,河南省周口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12——2015.03,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
2015.03——2015.04,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5.04——2017.01,河南省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1——2017.02,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周口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2——2017.06,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周口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06——2019.09,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黨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屆、第十屆河南省委委員。
2019年8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河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徐光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河南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徐光的代表資格終止。
2020年2月21日,央視網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徐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光利用擔任中共周口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65.2794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徐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徐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