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徽律
公元651年頒行的法典
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的法典。永徽初,長孫無忌、李勛、于志寧等根據《貞觀律》撰成,計12篇,500條。內容基本與《貞觀律》相同。唐統治者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使執法官吏懂得每一條文的精確含義,發揮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詔長孫無忌等人撰寫《疏議》,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解釋。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於律文之後,同時頒行,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與疏合在一起,稱《永徽律疏》,後世稱《唐律疏議》。是唐律發展到完備階段的標誌,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法律的藍本。對越南、日本等國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響。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備的封建法典。
目錄
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涉及國際私法概念的法典。
唐統治者在《永徽律 名例律》中作了如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來調整各種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關係。而在歐洲,直到1756年《巴伐利亞法典》中才第一次有了成文的國際私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