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民政局
潮州市民政局
潮州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潮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潮發〔2009〕19號)設立,為市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根據《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潮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潮發〔2009〕19號),設立潮州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批准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職責交給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三)增加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增加市政府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和指導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複員幹部、傷病殘軍人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優待、撫恤、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依法承辦全市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市政府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相關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擔負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規定,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政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指導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法制宣傳和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各級民政事業費、優待經費和五保戶供養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民政事業費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以及屬下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屬下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婦女、工會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屬下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承擔民政統計工作。
承擔“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評定、調級換證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級烈士紀念建築物、擬列入重點保護單位的立項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軍休所、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維穩工作;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複員幹部和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
起草全市性雙擁工作規範性文件,擬訂年度雙擁工作計劃;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協調市本級開展擁軍優屬慰問活動和雙擁表彰活動等;承辦申報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縣)的材料起草(審核)和命名后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開展軍(警)民共建活動;做好全市性的雙擁宣傳,編寫市《雙擁工作簡報》,收集反饋全市雙擁工作信息;檢查、指導市轄縣區、駐軍和有關單位的雙擁工作,督促各項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政策措施的落實;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與最低生活保障科合署)
擬訂救災工作規定;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和上報、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擬訂社會救助規劃、規定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規定;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的工作;承辦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區(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規定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市政府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相關工作;承擔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區劃地名科(加掛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市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審核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各類地名的地名圖、地名圖冊、地名圖集(包括電子版本)等專題圖(冊)出版物,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負責市中心城區建築物和住宅區的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批工作;組織、指導編製地名規劃及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地名檔案;承擔市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社會福利和老齡工作科(與社會事務科合署辦公,加掛市殯葬管理監察大隊、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規定;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規定;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規定;承擔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福利機構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擔涉港、澳、台、華僑的收養登記審批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的審核報送工作;指導縣(區)收養登記管理和收養機構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定,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研究擬訂我市老齡工作發展的規劃,並組織貫徹實施;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開展敬老、助老評比表彰活動;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區老齡工作,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規定;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承辦市政府殯葬工作目標考評獎懲工作;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查報批工作;承擔指導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市殯葬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民間組織和社會工作科(加掛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牌子)
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擬訂民間組織發展規劃;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承擔省委託我市管理的全國和全省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性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 負責社會組織年審、評估工作;承擔全市性行業協會及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黨建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薦社會組織優秀人士作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等社會職務和榮譽職務的候選人;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其中:科長9名、副科長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姓名 | 職務 |
黃志剛 | 局長 |
地址:楓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