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環境保護局

嘉峪關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嘉峪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1號)和《中共嘉峪關市委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峪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發〔2010〕11號)精神,設立嘉峪關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環境影響評價。
2.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
3.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4.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
5.對轄區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
6.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管。
7.危險固體廢棄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
(三) 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目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四)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轄區內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評價、環境監察和“三同時”等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分級審批許可權負責審批市內新建項目及擴、改建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五) 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光、惡臭氣體、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機動車尾氣等污染的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辦理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提案、議案、意見和建議,處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六) 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旅遊園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 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配合上一級環境保護機構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對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輸、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八) 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製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初審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九) 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執行國家環境監測規範和信息、數據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省控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編報市級環境質量報告書,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十) 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推動環境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和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環境保護治理等先進技術改進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 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配合教育部門抓好各級學校環境基礎教育,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 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全市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危險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指導企業及相關部門開展危廢、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保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協助局領導處理黨務、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工作,對工作進行督辦;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及局重要會議的籌備組織等工作,並督促檢查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市環保綜合性會議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的起草工作,協助局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市局、局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文電、文件;並負責局機關文、電和印章的運行和管理;負責市環保局文電收發、機要、保密、政務信息、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局信訪工作,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重大公益活動的組織與協調;負責局系統幹部、人事、財務、勞資、機構編製、職稱評聘、固定資產、退休職工、辦公用品管理和保衛、安全、消防、衛生、計生、福利、車輛及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物質設備管理和後勤服務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局機關辦公設備配備以及各種公物採購;負責局系統目標責任書的分解落實;負責全市環境污染糾紛、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通報及應急聯絡工作;負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法規宣教科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發展戰略;組織起草地方性環境保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參與審核全市環境保護管理政策、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工作;組織編製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並參與編製審核全市中長期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保產業等方面工作;負責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工作;負責行政處罰的審查、督辦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稽查、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擬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和新聞報道工作;組織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等綠色創建活動及環境教育基地管理;參與審定市環保局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市《中國環境報》等專業報刊的征訂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指導環保產業發展工作,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
(三)污染防治科
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和甘肅省關於大氣、水體、固體廢物、雜訊、有毒化學品、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和機動車污染防治以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標準;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負責環境統計,組織編製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報告;組織編製併發布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含醫療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及相關部門開展危廢、危化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全市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控制有害廢物的越境轉移,監督管理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處置;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組織編製總量控制計劃,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考核工作;組織編製環境科技發展計劃、規劃,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和開發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開展水、大氣、雜訊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和普查動態數據調查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科(掛生態與農村環保科)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配合國家、省環保廳對環境影響評價持證單位以及環境管理諮詢中介機構進行管理;負責全市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負責省級審批項目的環保預審;負責市管項目和省管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竣工驗收工作;承擔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對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市級環評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甘肅省關於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旅遊園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村、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人員編製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9名(含軍轉幹部編製1名),機關後勤事業編製1名。其中: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幹部職數4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嘉峪關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