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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

一個金融術語

保理(英文: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保理依據買方和賣方的不同可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國際保理的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與國際保理不同的是,國內保理的保理商、保理申請人、商務合同買方均為國內機構。

概念


國際上的定義

版《牛津簡詞典》保業務義:保指較低價購買債權收債權獲濟。廣義義,該義較簡單,未反映債權轉債權及保業務綜合服務征。
弗瑞迪·薩林版《保律務》保義:保指提供融資,賣免管麻煩,賣免除壞賬險, 承購收賬款(債務私庭消費產 及付款付款收賬款除)。
,恩·古曼著《融投資辭典》保義:司收賬款追索權式轉保司,債權非融服務式。收賬款追索權式售,指收賬款保商賣追索。
同時美國還有一個被普遍接受且較為嚴格的保理定義:保理業務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達成一個帶有連續性的協議,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對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以下服務:
(1)以即付方式受讓所有的應收賬款;
(2)負責有關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及其他記賬工作;
(3)到期收回債款;
(4)承擔債務人資不抵債的風險(即信用風險)。
另外,根據1936年《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作者斯蒂芬和丹齊格(Steffen and Danziger )發表的“The Rebirth of the Commercial Factor”(商業保理的重生)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國只有在保理商提供至少兩項以上服務時,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理業務。
而英國或者歐洲絕大多數與保理有關的從業人都不會接受上述這個過於嚴格的定義。即使把該定義改成承做保理的—方至少履行上述四種職能中的兩種以上,則其與賣方的業務關係即可構成保理,依然很少有人會接受。保理行業里有少數從業人員認為,如果承做保理一方僅以即付方式受讓應收賬款,而不完成其他職能,則這種業務不能稱為保理。此外,大多數認為除非債務人知道保理協議的存在併到期將債權直接付給保理商,否則不能稱之為保理。
國際統一司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簡稱UNIDROIT)在其1988年5月28日訂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國際保理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條中對保理合同做出的定義是:
“保理合同是指—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根據該合同:
⑴供應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由供應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但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
(2)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下述職能:
為供應商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
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銷售分戶賬);
代收應收賬款;
對債務人的拖欠提供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FCI)則將保理業務界定為:保理是融合了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四項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並且在其2013年7月修訂的最新版《國際保理通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簡稱GRIF)中規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項契約,據此,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向—家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通則中稱為賬款,視上下文不同,有時也指部分應收賬款),不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要滿足以下職能之一: ’
(1)銷售分戶賬管理;
(2)賬款催收;
(3)壞賬擔保。

我國的定義

由於各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序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關“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略有不同,給各地業務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比如:在新加坡,“保理”被譯為“客賬融資”或音譯成“發達令”;在中國香港則把“保理”譯成“銷售保管服務”;中國台灣將其譯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承購業務”和“賬務代理”;中國大陸引進保理業務較晚,“保理”曾被稱為“客賬受讓”“代理融通”“應收賬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
1991年4月底,應FCI邀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計算中心(現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和中國銀行組織聯合考察組,赴荷蘭、德國和英國考察國際保理業務。經考察組集體研究決定,正式向FCI發函確認將Factoring一詞的中文譯名確定為“保理”,從此中文“保理”一詞被全球廣泛使用。
結合我國保理實務特點,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FAC)在其2010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中將保理業務定義為“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后,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務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在2014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后,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範圍。”
2012年《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CFEC)在2013年3月發布《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於各種類型的企業。”

分類


保理業務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其中的國內保理是根據國際保理髮展而來。國際保理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與國際保理不同的是,國內保理的保理商、保理申請人、商務合同買方均為國內機構。

服務項目


保理又稱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貿易中以托收、賒銷方式結算貸款時,出口方為了規避收款風險而採用的一種請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擔風險的做法。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承擔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與傳統結算方式相比,保理的優勢主要在於融資功能。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后,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應收賬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專業人士從事追收,他們會根據應收賬款逾期的時間採取有理、有力、有節的手段,協助賣方安全回收賬款。
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需求為買方核定信用額度,對於賣方在信用額度內發貨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賬擔保。
保理分類
商業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
指由非銀行保理商開展的保理業務。
國內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內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指保理商為在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賣方提供的保理業務。

國際業務


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有單保理和雙保理兩種方式。僅涉及進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單保理方式;涉及雙方保理商的則叫做雙保理方式。單保理是只有出口銀行與出口商簽訂保理協議,並對出口商的應收賬款承作保理業務。雙保理是進出口銀行都與進出口商簽訂保理協議。

單保理方式

單保理方式適用於出口商所在國沒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當進、出口雙方經過協商談判決定採用保付代理結算方式后,出口商即向進口商所在國的保理商提出申請,簽訂保付代理協議,並將需確定信用額度的進口商名單提交給保理商;進口國保理商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評估;將確定的進口商信用額度通知出口商,並承擔進口商信用額度內100%的收取貨款風險擔保;出口商依據由進口保理商確定的進口商信用額度決定簽約;在信用額度內簽約發貨后,將發票和貨運單據直接寄交進口商;將發票副本送進口國保理商,進口國保理商負責催收帳款;如果出口商在發貨后、收款前有融資要求,進口保理商將在收到發票副本后以預付款方式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短期貨款融資;進口商在付款到期時將全部貨款付給進口國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再將全部貨款扣除相關費用及預付貨款後轉入出口商的銀行帳戶。 (此種保理業務應稱為“直接保理”,直接保理由於只涉及進口或出口保理商,缺少另一方保理商的配合因此保理商的風險大得多)

雙保理方式

國際雙保理
國際雙保理
雙保理方式適用於進出口商雙方所在國都有保理商的國家和地區背景下。出口商與本國的出口保理商簽訂保付代理合同;然後與進口商協商談判買賣合同並約定採用保付代理結算方式;在簽約前,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確定進口商信用額度申請;出口保理商再從進口國的保理商中挑出進口保理商,同時將需要核定信用額度的進口商名單提交給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調查評估,將確定的進口商信用額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將進口商信用額度通知出口商,並承擔進口商信用額度內100%的收取貨款風險擔保;出口商依據由保理商確定的進口商信用額度決定是否簽約;在信用額度內簽約發貨后,將發票和貨運單據直接寄交進口商;將發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負責催收帳款管理;如果出口商在發貨后、收到貨款前有融資要求,出口保理商將在收到發票副本后以預付款方式提供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短期貨款融資;出口保理商同時將應收帳款清單提交給進口保理商,委託其協助催收貨款;進口商在付款到期時將全部貨款付給進口保理商,如果進口商在發票到期日90天後仍未付款,進口保理商做擔保付款;進口保理商收款后,立即將全部款項轉給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關費用及預付貨款後轉入出口商的銀行帳戶。只要進口商按原定合同及時付清了貨款,這單保理業務就告完成。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在保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可循環使用。

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主要包括應收賬款買斷和應收賬款收購及代理。

保理系統

保理系統包含:
1. 加入 FCI協會後要使用的“EDI factoring. com”系統。
主要是處理與合作保理商之間的信息互換的工具。
2. 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的業務處理系統。
不同於一般的信貸系統。這個系統保護風險控制,額度控制,應收賬款信息處理等操作。並非所有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都在使用成熟的保理系統,部分是半手工,半自動來實現的。保理系統最成熟最專業的要數浦發銀行以及招商銀行……

注意問題


保理作為比較新的國際貿易結算手段,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了,而且逐漸成熟,並被更多出口商採用。其主要是針對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買方的付款條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遠期,甚至賒銷等情況下,為了適應出口商既能夠保持出口需要,又要減少出口收匯的風險這樣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金融服務產品(就象保險也叫做產品一樣)。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條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后,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4、要注意進口商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餘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隨時保持與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溝通。
5、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額度。
6、如果需要融資,需要事先了解利息比率。
7、在採用保理服務時應該注意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了解保理的費用水平。據所知,這是保理業務未被廣泛採用的一個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