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檢察院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是梅州市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梅州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領導,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梅州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前身是成立於1965年6月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梅縣分院,1979年9月,梅縣劃出城區成立梅州市(縣級),同時建立梅州市人民檢察院。1983年梅縣、梅州市人民檢察院合併為梅縣市人民檢察院,撤銷原梅縣、梅州市人民檢察院。1988年1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梅縣分院更名為梅州市人民檢察院。
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現下轄五縣(大埔、豐順、五華、平遠、蕉嶺)二區(梅江區、梅縣區)一市(興寧市)人民檢察院。全市檢察機關現有在編幹警549人,其中市檢察院106人。兩級院檢察官384人,書記員44人,司法警察40人,其中市檢察院檢察官72人,書記員5人、司法警察4人。
建國后,廢除國民政府“六法全書”,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0年8月,建立大埔縣人民檢察署。
1951年,建立興梅專區人民檢察署,檢察職權由公安機關代行。
1952年10月,撤銷興梅專區檢察署,檢察工作併入廣東省人民檢察署粵東分署。
1955年,梅縣、興寧、五華、豐順、蕉嶺、平遠縣相繼建立人民檢察院,大埔縣檢察署改為檢察院,歸粵東分署管轄。
1956年,廣東省人民檢察署粵東分署改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汕頭分院,興梅7縣檢察院歸汕頭分院管轄。
1958年,檢察、公安、法院合併,汕頭地區成立政法辦公室,各縣成立政法公安部,檢察院與公安預審部門合併為檢察科,大部分檢察幹部調出和下放勞動。同年12月,蕉嶺縣併入梅縣,平遠縣併入興寧縣,豐順縣分屬揭陽縣和大埔縣,撤銷檢察科建置。
1961年,恢復蕉嶺、平遠、豐順縣建制,並重新建立人民檢察院。
1964年,建立興梅地區檢察院,專門負責對監獄、勞改場的檢察工作,至1966年12月撤銷。
1965年6月,組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梅縣分院,管轄梅縣專區7縣檢察院和梅縣地區檢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間,檢察機關被取消。
1967年12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公安機關實行軍事管制的決定,梅縣專區公安機關軍管小組行使公安、檢察、法院的職權。
1968年秋,大部分政法幹部被下放“五七”幹校勞動。
1978年8~12月,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關於設置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和黨中央的通知精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梅縣分院和梅縣、興寧、五華、大埔、豐順、蕉嶺、平遠縣檢察院先後重建掛牌辦公。
1979年9月,梅縣劃出城區成立梅州市(縣級),同時建立梅州市檢察院。同年12月,梅縣分院充實了檢察隊伍,全區調進幹警242人。還建立了各級檢察委員會。
1983年,梅縣、梅州市檢察院合併為梅縣市檢察院,撤銷原梅縣、梅州市檢察院。
1985年12月全區幹警又增至447人。
1988年1月,梅縣分院改稱梅州市人民檢察院。同時建立梅江區人民檢察院。同年6月,全市檢察機關相繼成立“貪污、賄賂罪案舉報中心”。
1989年9月,在原經濟檢察科的基礎上,相繼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
1990年,市檢察院內設批捕科、起訴科、貪污賄賂罪案舉報中心、偵查科、預防科、法紀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技術科、研究科(后改為研究室)、秘書科(后改為辦公室)、政工科(后改為政治處)、監察室等14個科室和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各縣區檢察院設立相應的業務機構。
1990年底,全市共有檢察幹警537名,比1965年組建梅縣分院前78名增加459名,其中正副檢察長35名,檢察員242名,助檢員109名,幹警中有法律大專以上文化的162名。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公布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設立民事行政檢察科。
1994年興寧縣人民檢察院改稱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2000年,市檢察院設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下設偵查科、預防科、舉報中心)、紀檢組、監察室、政治處、批捕科、起訴科、法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監所檢察科、辦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科、行政裝備科、司法警察支隊等17個部門,各縣檢察院設立相應的業務機構。
黨組
檢察委員會
政治處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控告檢察科
刑事申訴檢察科
辦公室
偵察監督科
公訴科
刑事執行檢察科
民事行政檢察科
法律政策研究室
案件管理科
檢察技術科
行政裝備科
司法警察支隊
機關服務中心
檢察長:吳少榮
副檢察長:李永平、張潤芳、宋秦川
政治處主任:李雪瑛
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徐噸
陳林榮(1993.7~2007.01)
何梅林(2007.1~2012.01)
許偉謀(2012.1~2016.09)
吳少榮(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