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輯略

庄廷鑨所著記載明代史實的史書

記載明代史實的史書,一共一百餘卷,於順治十七年冬刊行。其書已佚失。作者庄廷鑨,浙江吳興縣人,自少有才,但雙目失明。他從明代朱國禎的後人那裡購得一部朱的遺著《明書》史稿后,即延攬賓客編纂明史,對朱國楨原來搜集的史料進行刪潤論斷,並採用當地老一輩學者茅瑞徽所作的《五芒紀事》和《明末啟禎遺事》加以增補。未刻成書時病死,其父庄允誠心傷愛子之逝,旋即又延請許多飽學鴻儒,再加修訂。參與修訂有江浙名士茅元銘、吳楚、嚴雲起等十六人,吳炎和潘檉章因為對明史很有研究,也在這十六位被邀的名士之列。

明史案


1661年,雙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戶庄廷龍出錢購買明末人朱國禎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後延攬名士,增潤刪節,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實,定名《明史輯略》,因此獲罪,“重辟70餘人,凌遲18人,已故庄廷龍,也被‘戳其屍’”。雍正三年十二月的汪景祺以《西征隨筆》獲罪,“著將汪景祺立斬梟示,其妻子發遺黑龍江給與窮披甲人為奴,其期服之親兄弟親侄俱革職,發遺寧古塔,其五服以內之族人現任及候選候補者,俱著查出,一一革職”。
文字獄是滿清統治者樹立權威、維護政權的一種手段,為了迫使全體臣民懾服,統治者“株連極廣”,不僅九族須滅,所有撰稿者、作序者、校對者、抄寫刻字者以及購書者,“一個也不能少”,“皆不免於難”。

肇始


浙江烏程(今吳興)南潯鎮富戶庄廷鑨,因病眼盲,想學習歷史上同為盲人的左丘明,著寫一部史書。但又匱於自己所知不多,便去買得明朝天啟大學士朱國禎的明史遺稿,延攬江南一帶有志於纂修明史的才子吳炎、潘檉章等十六人加以編輯。書中仍奉尊明朝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並增補明末崇禎一朝事,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諱的。該書定名為《明書》,書凡一百餘卷,作為自己的著作,並請李令皙作序,題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李濤、茅次萊、吳楚、唐元樓、嚴雲起、蔣麟征、韋金佑、韋一圍、張篙、董二酉、吳炎、潘檉章、陸圻、查繼佐、范驤等十八人於其上,“卷端羅列諸名士,蓋欲藉以自重。故老相傳,二百餘人中,多半不與編纂之役。”又說明此書是根據朱氏(即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

牽連


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庄廷鑨病死。其父庄允誠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明書輯略》)。順治十八年(1661)為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湖州知府陳永命接受了庄允城數千金的賄賂,拒不審理。庄允城也不向吳之榮行賄。不料吳之榮敲詐不成,再度告發,事情越鬧越大,最後驚動朝廷中的輔政大臣鰲拜等人。當時康熙年幼尚未親政,鰲拜責令刑部滿官羅多等到湖州徹查,並嚴厲處置涉案的相關人士。吳之榮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懷恨在心,誣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庄允城被逮捕上京,後來不堪虐待死於獄中,庄廷鑨被掘墓開棺焚骨。康熙二年(1663)凡作序者、校閱者及刻書、賣書、藏書者均被處死,刻字工湯達甫、印刷工李祥甫,書店老闆王雲蛟、陸德儒慘遭屠戮。庄廷鑨之弟庄廷鉞也被凌遲處死,全族獲罪;李令皙及其子李礽燾等4人、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紹、朱彥紹、朱克紹和侄子朱繹先後被斬殺,妻子徐氏吞金自盡,李令皙的幼子十六歲,法司命他減供一歲,得免死充軍。少年不肯,最後一併處斬;董二酉當時已死,屍體被從棺材中挖出,肢解成36塊,子董與沂,也被誅殺。湖州府學教授趙君宋本是告發者之一,亦以“私藏逆書久不上繳”罪名被處斬。蘇州滸墅關主事李繼白因買書被殺。學政胡尚衡、松江提督梁化鳳、守道張武烈等人以重金行賄得免。范驤、查繼佐、陸圻三人因吳三桂手下紅人吳六奇之助,無罪開釋。告發者吳之榮得到庄允城、朱佑明兩家大量財產。

結案


康熙二年(1663)五月二十六日庄廷鑨明史案正式結案,此案先後因此獄牽連千餘人,所有被羈押的犯人在杭州虎林軍營被集中宣判執行,囚犯集中在弼教坊廣場上等候發落。被殺者共七十餘人,其中庄廷鉞、李令皙、茅元銘、蔣麟征、張寯、韋元介、潘檉章、吳炎、吳之鎔、吳之銘等十四人凌遲處死;杭州將軍松奎,浙江巡撫朱昌祚以下所有官員,革職查辦,攛掇松奎收賄的程維藩被誅。歸安,烏程的兩名學官處斬。湖州原任知府陳永命於康熙元年(1662)罷官,至山東台兒庄,自縊於旅館。棺材被運回杭州,開棺磔屍。其弟江甯縣知縣陳永賴,也同時被斬。歸安縣學新任訓導王兆禎、推官李煥、湖州新任知府譚希閔(到任只半月)等人處絞。妻子被發配東北瀋陽附近的寧古塔者幾百人。顧炎武在山西汾陽聞知慘事,悲憤萬狀,作《書潘吳二子事》及《祭吳潘二節士詩》。
金庸《鹿鼎記》首篇即以庄廷鑨明史案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