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廷鑨
庄廷鑨
庄廷鑨(1585 —1655年),字子襄,浙江烏程南潯(今湖州)人。家饒富,“少患瘋疾”,十五歲貢生,入國子監,因疾雙目失明。購得天啟朝大學士朱國禎撰《明史》,廣聘名士吳炎、潘檉章等十六人,以每千字潤筆三十兩白銀的代價,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事,奉南明弘光、隆武、永曆帝為正朔,用永曆等朝的年號,斥明將降清為叛逆,更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年)病死。廷鑨父庄允誠於順治十七年冬將書刻成,定名《明史輯略》,因此獲罪,牽連致死七十餘人,史稱“庄廷鑨明史案”,亦是清初著名文字獄之一。
明史案
增潤刪節,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實,廷鑨父庄允誠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年)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輯略》(《明書輯略》)。順治十八年(1661年)為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這時廷鑨、允誠已死,被掘墓刨棺,梟首碎骨,屍體被懸吊在杭州城北關城牆上,示眾三個月,廷鑨弟廷鉞被殺。因此獲罪,“重辟70餘人,凌遲18人,已故庄廷龍,也被‘戳其屍’”。
此事牽連甚廣,李令皙及其四子、朱佑明及其五子皆斬殺,凡為此書作序、校閱、刻字、印刷、賣書、買書及地方官吏均處死,牽連致死七十餘人,其中庄廷鉞、李令皙、茅元銘、蔣麟征、張寯、韋元介、潘檉章、吳炎、吳之鎔、吳之銘等凌遲處死,史稱“庄廷鑨明史案”,亦是清初著名文字獄之一。
文字獄是滿清統治者樹立權威、維護政權的一種手段,為了迫使全體臣民懾服,統治者“株連極廣”,不僅九族須滅,所有撰稿者、作序者、校對者、抄寫刻字者以及購書者,“一個也不能少”,“皆不免於難”。
浙江烏程(今吳興)南潯鎮富戶庄廷鑨,因病眼盲,想學習歷史上同為盲人的左丘明,著寫一部史書。但又匱於自己所知不多,便去買得明朝天啟大學士朱國禎的明史遺稿,延攬江南一帶有志於纂修明史的才子吳炎、潘檉章等十六人加以編輯。書中仍奉尊明朝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並增補明末崇禎一朝事,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全都是清朝所忌諱的。該書定名為《明書》,書凡一百餘卷,作為自己的著作,並請李令皙作序,題茅元銘、吳之銘、吳之熔、李濤、茅次萊、吳楚、唐元樓、嚴雲起、蔣麟征、韋金佑、韋一圍、張篙、董二酉、吳炎、潘檉章、陸圻、查繼佐、范驤等十八人於其上,“卷端羅列諸名士,蓋欲藉以自重。故老相傳,二百餘人中,多半不與編纂之役。”又說明此書是根據朱氏(即朱國禎)的原稿增刪而成。
明史案
康熙二年(1663)五月二十六日庄廷鑨明史案正式結案,此案先後因此獄牽連千餘人,所有被羈押的犯人在杭州虎林軍營被集中宣判執行,囚犯集中在弼教坊廣場上等候發落。被殺者共七十餘人,其中庄廷鉞、李令皙、茅元銘、蔣麟征、張寯、韋元介、潘檉章、吳炎、吳之鎔、吳之銘等十四人凌遲處死;杭州將軍松奎,浙江巡撫朱昌祚以下所有官員,革職查辦,攛掇松奎收賄的程維藩被誅。歸安,烏程的兩名學官處斬。湖州原任知府陳永命於康熙元年(1662)罷官,至山東台兒庄,自縊於旅館。棺材被運回杭州,開棺磔屍。其弟江甯縣知縣陳永賴,也同時被斬。歸安縣學新任訓導王兆禎、推官李煥、湖州新任知府譚希閔(到任只半月)等人處絞。妻子被發配東北瀋陽附近的寧古塔者幾百人。顧炎武在山西汾陽聞知慘事,悲憤萬狀,作《書潘吳二子事》及《祭吳潘二節士詩》。
金庸《鹿鼎記》首篇即以“庄廷鑨明史案”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