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調控
中央調控
中央調控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計劃,為宏觀調控提供依據:根據國力的可能安排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貨幣發行量和信貸總規模;制定實現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的相關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產業政策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分工、適度傾斜,協調發展的原則,安排區域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把區域經濟發展。部門經濟發展同全國總體經濟發展目標銜接起來;通過立法和必要的行政干預,打破地區封鎖和分割,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中央調控的職責主要是:總量調控、結構調控、市場調控和行為調控,包括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整個經濟結構的優化,貨幣發行,基準利率的確定,匯率的調節及重要稅種稅率的調整等宏觀經濟調控權。
中央調控與地方調控的不同特點中央調控與地方調控是兩種不同層次的調控,其各自特點是:
2.中央調控體現國家整體利益和經濟發展戰略,對地方凋控具有指導和約束作用;地方調控則體現地方利益和經濟發展戰略,應服從並配合中央調控。
3.中央調控需要地方調控的配合與支持,並應照顧地方利益。沒有地方調控的配合與支持,中央調控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地方調控是中央調控的基礎,應以宏觀凋控目標為中心,並積極支持和配合中央調控。如果脫離了中央調控的目標,地方調控就失去了正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