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調控
投資調控
投資調控的手段(一)經濟手段:政府為了實現預期的宏觀目標而採用的各種經濟政策和措施。 (補充手段)(三)法律手段:國家為了對國民經濟中的投資活動進行管理而制定的有關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法令、條例,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各種經濟司法工作。 (必要手段)投資調控機制的組成(2)調控對象: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投資項目和投資資金,在這三個對象中最重要的是投資主體。
投資調控是指政府從國民經濟運行的總體發展目標出發,對整個投資活動進行的調節與控制。
投資宏觀調控體系作為經濟宏觀調控體系的一個從屬體系,其調控的最終目標應當與經濟宏觀調控的最終目標相一致,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實現適度的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平衡,促使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這些經濟目標之間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其中最主要的是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它包含和制約著其它許多經濟目標,並且貫穿於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時期中。為實現這一總目標,有必要選擇一些投資調控的具體目標,其選擇原則就是看投資領域內有哪些主要因素影響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總供給結構與總需求結構的平衡。
(一)經濟手段:政府為了實現預期的宏觀目標而採用的各種經濟政策和措施。(主要手段) (二)行政手段:依靠行政機構,按照行政系統,採用行政辦法(如行政命令、規定和指令性計劃等)來對投資進行宏觀調控的方式。
(2)調控對象: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投資項目和投資資金,在這三個對象中最重要的是投資主體。
(4)信息系統:由統計、信息中心以及綜合部門職能部門組成。負有收集核實、加工整理、貯存各類投資經濟信息並及時輸送有關部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