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
以牟利為目的發放的貸款
非法放貸指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辦理存儲業務,發放貸款的便利,收受儲戶存款,開出存單,資金卻不入帳,挪作個人用於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銀行名義為單位之間非法拆借巨額資金做擔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貸。
目錄
本罪有以下特徵: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該款所稱“銀行”是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資租賃機構、證券機構等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2.行為人有以牟利為目的,以吸收客戶的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等行為。”以吸收客戶的資金不入帳的方式”,是指違反金融法律、法規,對收受客戶的存款資金不如實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目,帳目上反映不出這筆新增存款業務,或者與出具給儲戶的存單、存摺上的記載不相符。“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帳的存款私自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吸入的資金私自放貸給其他單位。3.行為人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對於金融工作人員非法拆借、放貸罪的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踐中一些銀行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為本單位的小集體利益而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吸儲不入帳,本單位動用此資金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非法拆借、放貸的情況。根據本款規定,對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賬外放貸的基本特徵表現在: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銀行是指各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以及中央銀行批准成立的其他具有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