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
金融名詞
高利貸是一個金融名詞,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範疇。
高利貸利息=借款金額*利率*期限,這是通用的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貸,借款金額10萬元,1個月利息則為100000*4%*1=4000元。
高利貸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數,街市檔口無論肉檔菜檔,遇有賭輸錢,或周轉不靈,便向“大耳窿”借錢,正所謂“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債仔有檔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數,照借如儀。昔日錢銀交易,大銀碼多數用“大頭”(銀元),小數目為“銅板”(銅仙),高利貸者收數后,多數將銀元、銅仙之類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撐大,故稱為“大耳窿”。
大耳窿就是借錢一萬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一萬三千元。而且,高利貸的利息是逐日起“釘”(利息),以復息計算,此謂之“利疊利”。往往借幾百元,過了一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還幾萬。
驢打滾多在放高利貸者和農民之間進行。借貸期限一般為1個月,月息一般為3-5分,到期不還,利息翻番,並將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依此類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長,像驢打滾一樣。
羊羔息就是借一還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還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個月,利息1分,但借時須將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計息。如借10元,實得9元,到期按10元還本付息。
地下錢莊是指以發放高利貸形式的錢莊,這些錢莊一般為黑幫所經營,時常以高利貸賺取暴利。當欠債人不按期還錢時地下錢莊的人一般都會恐嚇欠債人甚至威脅欠債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們還錢。
高利貸的資金價格都是指1元錢一個月的月息,6分相當於年利率72%,1毛則接近120%,比5.31%(2008-12-23貸款利率)左右的銀行借貸(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現行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31%(2008-12-23貸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0%)0.10×12=120%。
當商業銀行信貸增速趨緩,民間借貸的市場需求必然攀升。隨著民間借貸進入“暴利化”時代,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有關方面對於加強民間借貸監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
值得警惕的是,緊隨而來的支付危機以及屢屢發生的企業主逃逸事件,也讓民間借貸人士人人自危,彷彿是躲避一顆尚未引爆的“定時炸彈”。
據了解,在這種分層模式下,如果第一層的回報是本金的25%,那麼第二層則為比例18%左右,第三層是10%左右,第四層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為存在多級格局,所以萬沐表示,整個民間借貸網“誰也不知有多大”。
理論上,“陰陽借條”足以支撐所有風險。借款人如果無法按照口頭約定的履行,那麼債權人就可以以這張“陽借條”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沒有時間期限。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民間借貸操作手法隱秘的表現之一。
通脹持續走高,銀行緊縮銀根、中小企業資金饑渴,2011年,中國金融業的生態正發生深刻變化——越來越多資金“跳”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以各種渠道進入實體經濟,“影子銀行”,漸漸浮出水面。
“影子銀行”是一個體系,指稱那些脫離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借貸平台,比如委託貸款、信託、小額信貸乃至典當行,也包括“灰色”的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影子銀行”正野蠻生長,一則頑強,民間對它有很大需求及培育它發展的土壤;二來其“看不見”的部分,對現有規則和監管發出了強力挑戰。
據央行在官網發布的2011年1-6月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報告,社會融資規模增加7.76萬億元,其中人民幣貸款增加4.17萬億元,佔53.7%;而在2010年,這一比例為55.6%。歷史數據研究表明,2002年新增人民幣貸款達社會融資總量的92%,占絕對主導地位。不到10年,這將近40%的佔比落差意味著什麼?此前即有報道稱,中國內地“影子銀行”放款量或已佔社會融資總量的“半壁江山”。
在監管弱化的情況下,非正規的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這些中國版的影子銀行正在經歷著“野蠻”式生長,主要體現在“銀信合作”和地下錢莊等金融形式上。
“銀信合作”是指銀行通過信託理財產品的方式“隱蔽”地為企業提供貸款。具體來說,通過銀信合作,銀行可以不採用存款向外發放貸款,而通過發行信託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並向企業貸款。由於信託理財產品屬於銀行的表外資產而非表內資產,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某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影子銀行是當前金融管制的伴生物。在銀根收緊的當下,他們敏銳地嗅到了潛在的市場機會,這些民間借貸機構抓住這個機會,和銀行信貸部門、相關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某貸款公司業客戶經理曾表示“沒有拿到好處,銀行人員當然不會將資金貸給你了”,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種向銀行“進貢”的渠道而已。為此,除了正常的貸款利息之外,借款者需要一次性另外支付給公司5%的服務費。而公司給予借款人的承諾是,貸款將在15天左右打到所指定的賬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實這類民間機構一般會“兩端”通吃:一方面他們會通過提高借貸利率來截留一部分利差,另一方面,他們會通過收取高昂的服務費來盤剝借款人。
2011年8月23日據人民網轉自重慶晚報的報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台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廣泛徵求並吸納了全市部分中、基層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人行重慶分行、市銀監局、市工商聯、市律協等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並經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修改形成。
當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讀了《指導意見》。
老公簽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當被告
《指導意見》: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解讀:雖然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為自然人時往往與共同債務的認定有關。如果允許一審時對夫妻提起訴訟,則可能更能方便當事人並能節約司法資源。
不過,當被告與承擔責任並不能簡單地划等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原告申請借條筆跡認定
被告應提供筆跡樣本
《指導意見》: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解讀:依據有關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否是借款人所為不能確定時,應當由出借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同時,將提供筆跡和公章比對樣本的責任分配給被告,因為被告的筆跡和公章在被告處,原告無法或難以獲得。
打了借條,並不一定代表借了錢
《指導意見》: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係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
解讀:有借條,並不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錢。借條上寫的內容,也許不是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如被脅迫,這種情況下借條無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賭債,法院不予支持;還有可能是變相的犯罪,如行賄等。
民間借貸 如何按利滾利收賬?
《指導意見》: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俗稱利滾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個規定在我市屬首次,以前複利是金融機構的專屬權利。
應用題:小莉向小美借款1萬元,在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年貸款利率5%的情況下,採取利滾利的形式兩年內還清債務。請問,兩年到期,小莉該還多少錢?
計算:
第一步:第一年的利息:1×5%=0.05(萬元)
第二步:第二年將利息計入本金,小莉連本帶息該還的錢:(1+0.05)×(1+5%)=1.1025(萬元)
注意:雙方利率無論怎樣約定,不能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兩年期)即:[1×(1+5%×4×2)=1.4(萬元)]
逾期利息加上違約金
超過同期貸款利率4倍無效
《指導意見》: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應用題:在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年貸款利率5%的情況下,小美以10%的年利息借給小莉1萬元,同時要求小莉在兩年內必須還清,否則將收取愈期利息並加收5000元違約金。兩年過去了,小莉根本就無償還能力,小美將她告到法院。請問:小美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計算:
第一步:逾期利息
按照相關規定,在借款合同對利率有約定(10%)情況下,愈期利息可在原有基礎上上浮30%,即
10%×(1+30%)=13%
第二步:兩年期的愈期利息與違約金(5000元)之和:
1×13%×2+0.5=0.76(萬元)
第三步: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兩年期利息:
1×5%×4×2=0.4(萬元)
第四步:第二步結果大於第三步結果,小美的主張法院不會支持。因此,小美最多能收回的錢是:1+0.4=1.4(萬元)。
跑路運動
漫畫
這在當地已是見怪不怪。一名市級政法系統的人士透露,這一波“跑路”的企業主,都或多或少牽涉到高利貸,本身也涉足借貸領域,已不是真正的製造業主了。
兩大因素讓這些企業主躋身借貸領域,以實業為幌子,做資金投機的生意。
首先是不斷高企的民間借貸利率,讓借貸者有利可圖。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6月份民間借貸利率監測數據顯示,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24.38%,雖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個百分點,依然處於歷史高位。
其次是投資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貸潮。溫州附近的投資者,幾乎全民熱衷於樓市投資。但是,因為國家政策調控,整個市場成交低迷,作為投資替代品的民間借貸意願再度高漲。
根據溫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儲戶問卷顯示,民間借貸意願繼一季度創出新高后持續保持攀升勢頭,並首度超越其他投資方式,成為最合算的投資方式。其中,選擇民間借貸的儲戶佔到了24.5%,較上季度提高4.75個百分點,較2010年提高11.25個百分點。
而選擇房地產投資的佔比則較上季大幅下降5.25個百分點。顯然,民間借貸在逐步取代樓市投資的地位。調查顯示,有40%以上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
陸續“失蹤”的企業主,從當地法院的公告中可見其龐大的陣容。
2011年8月30日,鹿城區法院發布了首個限制高消費令。28名私營企業主被列入限制之列,一知情人士透露,“這個公告中披露的人,實際上大批屬於‘跑路’了”。
鹿城只是溫州市區的三區之一,並非是借貸人“失蹤”的重災區。
三種方式
在溫州,放高利貸的人有個統一的稱號,叫做"老高","老高"整日開著名貴的跑車在溫州街頭來往,成為一道獨特的風景線。在當地,高利貸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親戚朋友之間的相互拆借;第二種就是批著合法的一個外衣的,比如說像擔保公司、寄售行、典當行、投資公司等等,變相的從事一些借貸的活動;第三種就是行事隱秘的地下錢莊。
三種形式
民間借貸大致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短期借貸,比如某個企業找到一個好項目,短期內需要大筆資金,項目結束,借貸也隨著結束,這種借貸時間短、利息高;第 二種是長期借貸,借方有固定的點或固定的人,放貸就跟到銀行存款一樣,隨時存、隨時取,採取這種借貸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經做出一定規模和積累了較好信用的企 業,利息低,但風險小;第三種稱為"老鼠會",比如,A以2分月息把錢借給B,B又以3分月息借給C,C再把錢以4分的月息借給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誰。
高利貸[金融名詞]
而更加讓人擔憂的是,珠三角地區以人情借貸居多,這是放大上述風險的導火索。以血緣、親緣、商緣為基礎的人際關係資源是借貸關係成立的重要前提,這種"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數只憑藉彼此的情面,卻沒有實在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潛在的風險可想而知。
而在這個鏈條中,銀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銀行職員利用體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貸已成公開秘密,而不少高利貸資金的源頭都是銀行的低息貸款,個中隱患不言而喻。
原因
國慶期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率央行行長、銀監會主席等赴溫州調研,引發廣泛關注。有統計顯示,溫州至少已有80多家企業老闆逃跑、企業倒閉。其中9月份就發生26起。9月22日以來,溫州市發生三起因債務危機后,老闆被逼上絕路而跳樓自殺事件,造成兩死一傷。被外界稱為“寶馬鄉”的江蘇省泗洪縣石集鄉就有1500多人捲入高利貸,涉案資金3.1億元,石集鄉問題最嚴重的李台村僅涉案本金就達1050萬元。吸引“寶馬鄉”民眾入局的則是誘人的回報:10000元月息高達3000。
從金額上看,高利貸尚不至於危及金融體系穩定,但由於地下融資涉及眾多個人,且透明度低,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誘發社會不安定,理應引起高度重視。
高利貸的流行,既是中國金融體系改革不到位的結果,也反映了貨幣政策緊縮的影響。
自2010年以來,通脹壓力不斷上升,2011年7月份CPI更突破6.5%高位。9月的大連“達沃斯論壇”上,溫家寶說:“通貨膨脹如果同貪污腐敗結合在一起,足可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人心的向背,我們要以這樣的高度來對待增長與通脹之間的關係。” 2010年10月、12月,2011年2月、4月、6月,央行五次加息,將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25%調整為3.5%。但是加息步伐依然太慢,實際利率明顯為負。
與加息相比,央行顯然更倚重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2010年央行六次上調準備金率,2011年又六次上調準備金率,大型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從15.5%上升到21.5%,中小銀行則從13.5%上升為19.5%。不僅如此,9月初央行下發通知,將商業銀行的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保函保證金存款以及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等三類保證金存款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存範圍,預計約凍結銀行資金90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二至三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
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和存款準備金率是貨幣政策的三大基本工具,但其影響並不相同。利率是資金的價格,合理的利率應該反映資金的供求關係。利率的波動,可以合理引導資金的供求:加息,可以將回報率低的項目淘汰;人為壓低利率,則會導致一些低回報率項目苟延殘喘。因此,負的實際利率,一方面導致公眾存款意願降低,另一方面放大了企業的貸款衝動。
存款準備金率的提升,對收縮貨幣供應量的效果更為立竿見影。但是,將準備金率提高到20%左右的歷史高位,導致銀行可貸資金高度緊張。
一方面是負的實際利率,一方面是銀行可貸資金受限。雙重因素作用下,銀行資金成為供不應求的“短缺商品”。在有限的資金規模下,銀行自然會保大項目、大客戶。此外,由於大多數銀行仍是國有資本控股,在放貸時不可避免地會傾向政府和國企。
由此產生的扭曲在於:一方面中小企業“求錢若渴”,願意支付更高利率從銀行貸款;另一方面銀行又不能隨意加息,導致資金供求矛盾更為突出。在這樣的背景下,地下錢莊和高利貸的流行,是順應了強烈的民間融資需求。
從高利貸的供給方來看,大量公眾為銀行存款負實際利率而憂愁,高利貸的誘人回報自然會使很多人飛蛾撲火。央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調查顯示,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據該市經信委監測,溫州市民間借貸的規模已超過1200億元。此外,大量灰色收入也為高利貸的繁榮創造了條件。根據經濟學者王小魯的測算,中國2008年的灰色收入高達5.4萬億。部分灰色收入由於缺乏安全感,不敢存入銀行,地下錢莊無疑是理想去處,雖然高風險,但灰色收入對風險並不敏感。據新華網報道,一位溫州高利貸主攜13億潛逃被抓,涉及的八成債主為公務員,涉案金額約“8億官銀”。2011年年初,溫州市龍灣公安局在偵查周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時,發現債主名單中的人均為當地司法機構公務員,牽涉的受害人資金從2000萬到8000萬不等。被捲走銀子的官員們都是一律低調,寧願血本無歸,也不敢公開站出來追討,甚至不敢承認自己被捲走了錢。
從更長期來看,高利貸的活躍,則反映出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和利率市場化的迫切需求。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體系保持了銀行主導金融體系、國有資本主導銀行體系的格局,銀行體系遲遲未能對民營資本開放,銀行體系依然處於“半壟斷”狀態。雖然出現了擔保公司等新型融資機構,但受制於資金來源,這些機構難以發揮顯著作用。銀行體系半壟斷狀態下,競爭並不充分,大量中小型企業的融資需求長期邊緣化,一旦遇到貨幣緊縮,中小企業常常面臨“缺水”之困。
在中國市場體系初步建立、經濟微觀主體市場化、金融交易急劇增長的情況下,利率市場化遲遲不啟動,導致了資源配置的嚴重扭曲。利差,全球罕見。最初,保持銀行高利差,可以幫助銀行體系積累利潤和資本實力,沖銷歷史遺留的壞賬。但長期保持高利差,使得銀行能輕鬆“坐著掙錢”,不利於銀行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導致銀行成為公眾存款的“分利者”而非價值創造者。
金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血液。金融體系的市場化,是市場經濟良性運轉的前提條件。只有放鬆金融管制,降低銀行業進入壁壘、打破國有壟斷,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消除負的實際利率,才能真正對高利貸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作為一個省級慈善組織的河南宋慶齡基金會(下稱河南宋基會),籌款金額連續三年全國第一。是“捐贈”還是放貸利息?十餘年中,數十億“善款”掌控在骨幹員工控制的公司手中,而公司與宋基會沒有任何股權關係。
募捐能力令人強大
根據基金會中心網資料庫的排名,河南宋基會2010年末時,資產已近30億元,在全國兩千多家慈善基金會裡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私募基金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資產只有12億,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只有7億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不到3億元。
在這個榜單上,河南宋基會已是三連冠,且資產規模爬升速度極為驚人。2008年15億、2009年是21億。至於2007年及以前,是由於資料庫里沒有河南宋基會的財務數據,所以沒有進入排名。
不僅如此,作為一個省級慈善機構的河南宋基會,獲得的捐贈收入同樣高得驚人。其2010年捐贈收入逾10億元,全國第一,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將近兩倍——— 要知道,2008年適逢汶川大地震,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獲得民眾海量募捐時,那年在國內募得的善款規模,也不過是10億元。
而河南宋基會的募捐能力,連年都是令人咋舌地強大:2009和2008年,河南宋基會分別募得6億和8億的善款。
這種超強的籌款能力是個巨大的謎——— 搜索公開資料即可發現,即使是被河南宋基會大力宣傳的大企業捐贈款項,也不過千萬級別,而且幾年裡也就兩三家。
然而,與籌款能力的強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單上,河南宋基會卻名落孫山。
公益開支離規定
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也就意味著河南宋基會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開支必須達到4.2億元和4.8億元,而實際情況卻僅僅只是1.4億元和8000萬元,離規定金額相去甚遠。
倘若能籌集很多的錢卻沒有花出去,不難理解,基金會的賬上應該有很多錢。但事實卻恰恰相反——— 查閱這三年河南宋基會的資產負債表不難看出,基金會手頭的貨幣資金並不多,2010年末時只有1億元,2009和2008年末時只有一兩千萬。
借貸企業涉及領域
大量的錢哪裡去了?資產負債表的答案是,大量資金都在“應收款項”科目下面——— 簡單來說,就是已被借出。
這些資金流入諸如河南宋基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宋基投資)這樣的,以現任河南宋基會秘書長張悍東或下屬員工們為股東的各種“宋基系”公司,除了進行上文提及的各種投資業務,甚至還有大量資金被用於放貸。
在河南的一些企業圈子裡,宋基投資方面可以“放貸”,早已是個公開的秘密。
翻閱了十幾家宋基投資相關公司歷年的年審報告,幾乎所有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兩個科目,金額都非常巨大,少則數千萬,多則數億,但其他科目的金額,相對都比較小。
對照這些公司的年審報告里的明細記錄,可以看到許多借進來的錢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河南宋基會,而最終資金的去向則是五花八門,僅部分名單,就分佈在房地產、鋼鐵、計算機網路、商品貿易等諸多領域。
至於河南宋基會那高得讓人費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來自於此,這也是河南宋基會的一種“商業模式”——— 宋基放貸,捐款付息。
一起借款糾紛透露了這種“模式”的秘密: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起借款糾紛判決書顯示,當地一家企業曾向河南宋基會借貸800萬元,為期3個月,作為對價的是,企業需向基金會捐款160多萬元,某種意義上這就是“利息”。
隨著2011年10月長河養殖公司神話的破滅,鄒平各個高利貸金字塔瞬間崩塌,村民們的暴富夢在一夜間破碎。鄒平縣城、孫鎮、魏橋鎮因其經濟發達,成為民間借貸的重災區,鎮政府駐地的沿街商鋪幾乎家家放貸,據民間推算,全縣民間借貸涉及資金高達上千億。
代價 放貸致家破人亡
朱寶、朱猛高利貸慘案
28日00:30左右,朱寶家人便接到了朱寶的求救電話。最終,朱家兄弟倆所駕駛的汽車被對方三輛車“追殺”,以時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輛卡車,兩人當場死亡。
他們倆是本家兄弟,出生於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與父母居住在鄒平縣城。這時,朱寶的女兒剛滿2個月,朱猛剛結婚20天。
而今,鄒平高利貸體系崩塌后,他們已經關閉了汽車租賃公司,因為租出去的車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債主和要債人太多了,看到對方的東西就搶走,而租車被搶的人往往都是欠債人,根本無力償還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藉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糾集、指使、雇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