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工商業稅暫行條例
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指的是1950年至1986年我國徵收工商業稅的基本法規。1950年1月27日政務院第17次政務會議通過,1月30日公布;同年12月15日第63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12月19日公布。共6章29條,並附有《營業稅分業稅率表》、《所得稅分級稅率表》及《所得稅減稅行業範圍表》,自公布之日起工商營利事業,不分公營、私營、公私合營或合作事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定,於營業行為所在地交納工商業稅。
目錄
公營企業應納的工商業稅,其營業額部分,就地繳納營業稅; 所得額部分,另定辦法,提取利潤,不繳納所得稅。國家專賣、專制事業; 貧苦藝匠及家庭副業; 其他經財政部批准者,得以免納工商業稅。該條例同時還對工商業稅的稅率、報告與調查、計算與納稅、罰則等作了具體規定。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臨時商業稅併入工商統一稅,所得稅部分繼續單獨徵收,以後稱工商所得稅,因此本條例一部分相應停止使用,一部分繼續適用。 1964年4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 《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對本條例繼續使用部分作了修正。 1985—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后,本條例才徹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