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學會
中國煤炭學會
中國煤炭學會(以下簡稱“中煤學會”)是由原煤炭部技術委員會主任、煤炭科學院原黨委書記何以端,採礦專家、煤炭科學院院長王德滋,地質和採礦專家、北京礦業學院何傑,原煤炭工業部副部長賀秉章,原煤炭工業部技術司副司長張培江五位煤炭行業科技事業奠基人於1962年發起,1962年11月28日,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准(科協〔62〕第270號)組建的煤炭行業科技工作者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國學會之一。現有分支機構34個,基本涵蓋了地質、採礦、洗選、裝備、管理等全部與煤相關專業技術學科。指導全國21個省級煤炭學會開展業務工作。現在中國科協會員管理系統中註冊會員21000人,主辦《煤炭學報》、《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al Science &Technology》和《當代礦工》等2本科技期刊和1本科普期刊。重要獎項有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科學技術獎;煤炭青年科技獎;全國煤炭工業生產一線青年技術創新優秀論文。學會是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5A等級、中國科協創新驅動助力工程優秀單位、全國科協系統先進集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科技工作者狀況調查站點,並由中國科協批准,成立了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產業協同創新共同體。
中國煤炭學會成立於1962年,現有團體會員和理事單位141家,個人會員57663人,資深會員505人。基本涵蓋了地質、採礦、洗選、裝備、管理等全部與煤相關專業技術學科。指導全國21個省級煤炭學會開展工作。2013年10月,學會召開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由198人組成,其中,常務理事69人。學會根據學科分類和工作需要共設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編輯委員會等分支機構32個,其中工作委員會4個,專業委員會26個,編輯委員會2個。成立50多年來,中國煤炭學會始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煤炭科技工作者,堅持以改革促發展,完善自身能力建設,開展國際交流,創建工作品牌,推動行業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為繁榮我國煤炭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煤炭學科進步,提升煤炭行業發展科學化水平作出貢獻。
名譽理事長:范維唐、濮洪九、錢鳴高
理 事 長:王顯政
駐會副理事長:田會
秘 書 長:劉峰
主要刊物及主編:《煤炭學報》 主編:劉峰;《當代礦工》 主編:何國家
中國煤炭學會下設分支機構31個,其中25個專業委員會、3個工作委員會、1個鑒定委員會、2個編輯委員會。
學會有團體會員55個,個人會員近60000人。
1980年以團體會員名義加入國際泥炭學會。1987年與波蘭採礦工程師技術人員協會簽定合作協議,2001年與美國採礦冶金勘探學會簽訂合作協議。
《當代礦工》主編 竇慶峰
《當代礦工》 主編:何國家,《當代礦工》雜誌是一本面向我國廣大礦區讀者的綜合性時政刊物。創刊於1985年6月,二十多年來,擁有了大量並且較為穩定的讀者。特別是 2001 年以來,《當代礦工》雜誌提出“立足煤炭、面向礦業、走向社會”的辦刊思路,以新穎的內容、獨到的視角、靚麗的形象享譽能源礦產業、金屬礦產業、非金屬礦產業。《當代礦工》由中國科協主管,中國煤炭學會承辦,中國能源化學工會聯辦,主編:何國家;雜誌社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 35號。
中國煤炭學會章程
(中國煤炭學會2007年4月1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煤炭學會,英文譯名:China Coal Society(縮寫:CC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煤炭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煤炭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全體會員和廣大煤炭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發揚學術民主,為繁榮我國煤炭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煤炭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促進和諧社會發展,實現煤炭工業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青年溝路5號,郵政編碼:10001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學科發展,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進步,促進煤炭工業的現代化建設;
二、發展同國外煤炭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友好聯繫;
三、對煤炭生產建設的重大決策和科技發展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的評價、論證和科技文獻的編審;提供科技服務;
四、普及煤炭科技知識,推廣技術革新成果,傳播新興和交叉學科發展動向;
五、經國家科技部批准,進行煤炭工業科技進步獎,本會青年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受孫越崎科技教育基金委員會委託,進行孫越崎能源科學技術獎(青年科技獎和能源大獎)的評選、推薦工作;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接受委託進行煤炭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六、受政府部門或單位委託承擔煤礦開採損害技術鑒定;
七、舉辦煤炭新技術展覽會;
八、開展煤炭科技繼續工程教育;
九、發現、推薦人才,為優秀青年科技人員脫穎而出創造條件;
十、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評選、推薦煤炭科技優秀論文、科普作品;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者;表彰成績顯著的專業(工作)委員會、省(區、市)煤炭學會和團體會員單位。
十一、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服務活動,發揮離退休科技人員的作用;
十二、編輯出版《煤炭學報》、《當代礦工》;
十三、完成中國科協和有關領導部門交辦、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類為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單位(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個人會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科技工作一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3. 具備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水平的自學成才人員或有成就和貢獻的革新家;
4.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資深會員須為正高級職稱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中國煤炭學會理事;本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委員;省級煤炭學會理事;市級煤炭學會常務理事;本會單位(團體)會員煤炭學會(科協)常務理事(常委);
2. 在煤炭科學技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或管理幹部;
3. 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中國青年科技獎、孫越崎能源大獎、全國煤炭青年科學技術獎、孫越崎青年科學技術獎其中一項;
4. 擔任國際學術組織或國內其它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的理事。
(五)單位(團體)會員還需是擁有一定數量相關專業的科技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及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入會須單位或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本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單位(團體)會員、會員所在地省(市、自治區)煤炭學會批准,報本會備案。
(三)資深會員須單位推薦或兩位資深會員介紹,報本會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批准;
(四)單位(團體)會員入會由單位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批准;
(五)由本會發給資深會員證、單位(團體)會員證書;由本會或省級科協發給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擁有申請本會有關獎勵的權利:包括申報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中國青年科技獎、孫越崎能源科學技術獎、本會青年科學技術獎等;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受聘參加本會組織的論證、評議、鑒定和技術諮詢服務等活動;優先取得或優惠購買本會的有關資料;優先或免費取得本會發行的刊物和資料;優先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和國際性學術、展覽活動;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四)資深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最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學會工作,積極介紹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煤炭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獎勵、表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學會按規定分配的名額,由會員單位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部分代表可由單位(團體)會員推薦產生,理事會現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選人應是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推選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表彰和獎勵事項;
(十一)籌集學會活動經費;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辦公會議處理日常重要工作,有關涉及學會的重大事項,及時以信函方式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會員、單位(團體)會員、理事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中國科協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國煤炭學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和對外交往的需要,設計製作會徽、會標。
會徽(見右圖):外廊為帶孤度的三角形,中部底色為紅色圓形,中心為金屬錘鎬標誌,下部為金色本會中文名稱,底色為黑色;
會標(見右圖):外廊為圓形,中部為錘鎬標誌,上部為本會中文名稱,下部為本會英文名稱,錘鎬和文字均為黑色,底色為金色。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7年4月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