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是根據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順德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21號)精神而設立,加掛區港航管理局牌子。
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整合了原區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原區交通局(港航管理局)承擔的交通運輸、港口行政職責,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的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市容環境管理職責,原區建設局承擔的公用事業管理職責,以及原區水利局承擔的水行政執法職責,是區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水政執法,並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工作部門。
貫徹執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擬訂行政管理措施和實施辦法;協調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業務活動;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應的宣傳教育活動和行業統計工作。
政處罰權
1.行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和城市道路路政、港口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2.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4.行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5.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6.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7.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8.行使對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后的室內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9.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性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10.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經營性演出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11.行使公共場所衛生、食品衛生、醫療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餐飲服務的行政處罰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醫療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權;12.履行省、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監測
區公用事業項目監測站、區交通管理總站、區地方公路管理站及區公路局;負責聯繫氣象、防雷部門的工作。負責區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港口行政、城市管理、公用事業、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根據《關於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實施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內設機構設置的請示》(順管〔2012〕25號),結合區委組織部《關於確定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內設機構名稱的復函》(順機編辦函〔2012〕10號)的文件精神,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協調的改革目的,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設辦公室、決策事務科、法制科、應急及公共關係科(區交通戰備辦公室)、審批服務科、污染總量控制科、污染源監察科(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生態保護科、城市管理科、市政公用科、公交客運科、交通運輸科、監察室、水上執法大隊、執法機動大隊、執法監察大隊十六個職能科(室)。
各鎮(街道)設置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分局,分別是:大良、容桂、倫教、勒流、北滘、陳村、樂從、龍江、杏壇、均安分局(名稱統一規範為“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xx分局”)。各鎮(街道)分局主要職責:依區局授權代表區局在各鎮(街道)區域範圍內具體行使職權。
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等部門文秘工作。
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協調部門幹部培訓和教育工作,負責部門老乾、工青婦等工作。
負責部門財務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協調部門及各單位的會務、後勤等工作。
負責部門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
決策事務科
負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綜合和調查研究,並負責決策的擬定、諮詢及決定的協調、組織等工作;協調、支援政務諮詢委員會和有關專業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按照全區部署,開展部門體制改革和創新研究工作。
統籌協調部門各項綜合規劃的研究和推進工作。
負責組織部門綜合性材料、工作總結;負責重大政務信息審查及報送工作。
法制科
負責指導部門法律法規的適用,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擬定並落實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
組織辦理本部門聽證、複議和訴訟事務。
負責對部門規範性文件、有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有關法律意見。
負責制定執法文書及管理執法證件,組織開展部門法制培訓和普法教育。
負責承辦依申請公開部門政務信息有關工作。
應急及公共關係科(交通戰備辦公室)
統籌協調涉及部門職能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適時就突發事件有關情況統一進行發布和公告,及時匯總及報送環境風險源信息、突發事件信息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統籌編製和修訂有關應急預案;指導、監督各有關單位落實應急工作各項要求,監督協調部門各單位開展日常應急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演練活動。
統籌協調和推進部門各項信息化項目建設,制訂部門信息化規劃;管理和維護局政務網站及業務、辦公信息系統,為部門信息系統正常運作、信息對外發布提供技術保障。
負責制訂部門年度宣傳方案,協助開展常規和專業性宣傳工作;配合部門重點工作任務開展各項宣傳活動;聯繫傳播媒體,負責部門新聞發布。承擔區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審批服務科
按“三集中”要求,全面負責部門行政許可(包括日常管理類審批和非許可類審批)的受理、審查(日常管理類審批如出具環保守法證明、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等,需結合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出具審批結果的,仍由專業科室根據該事項的日常管理情況完成審查工作)和批准;指導、監督鎮(街道)分局等單位的審批業務工作;負責環境標準的組織和實施,受理環保標誌產品及ISO體系認證工作。
污染總量控制科
負責全區環境監測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全區環境監測的建設,組織編製發布全區年度環境質量公告。
負責全區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監察科(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負責全區水、大氣、雜訊、土壤、固體廢物(含電子廢物)、電磁輻射、機動車尾氣等的污染防治;負責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物及化學品污染防治;根據上級要求和全區的實際,擬定並組織實施各項污染物防治計劃。
負責水、大氣、雜訊功能區劃建設和管理。
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促進及審核工作,實施環保信用管理。
負責擬定環保科研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環保科研成果管理,協調環保技術諮詢和環保產業服務;指導和管理環保產業。
生態保護科
開展全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和城鄉(農村)生態環境綜合建設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生物技術污染防治工作。
負責全區生態功能區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全區綠色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組織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區域內各項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對重要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恢復和補償工作。
城市管理科
負責協調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工作,按要求制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相關工作規劃和任務計劃,以及實施城市管理工作任務的標準和細則等,指導、監督和考核鎮(街道)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
負責全區戶外廣告行業管理工作。
完成區政府(區城管委)交辦的城市管理專項工作任務。
市政公用科
負責全區給排水、城鄉生活及分散工業污水、市容環境(包括保潔)、垃圾處理(包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綠化垃圾、建築垃圾)、燃氣、公路路燈及城市照明等市政管理工作。
負責污水廠污泥、生活垃圾焚燒爐渣及飛灰等市政類固體廢物處置及監督管理。
負責全區水源保護區劃定及管理工作。
公交客運科
負責全區公共交通(包括公交客運、出租客運、公共自行車等)以及公交配套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負責全區旅客運輸業管理;負責全區公交客運站場、客運港口以及鄉鎮渡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科
負責全區貨物(包括危險貨物)運輸業、貨運站場、貨運代理、運輸車輛租賃和保管等行業管理;負責貨運港口、引航等港口輔助業務及港口岸線布局、運輸服務業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港口行政管理規費征稽工作。
負責全區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組織開展運輸(含港口)從業人員考核、營運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監察室
負責部門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部門幹部隊伍行風政風的管理及建設。
調處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
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及交辦;組織落實各級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監督部門各項職能工作和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和推進,督辦部門重大、疑難案件。
協調治理全區公路、水路“三亂”工作。
協助局黨委開展廉政建設工作。
水上執法大隊
負責全區水域範圍內的水政執法工作,牽頭制定、組織全區水上綜合執法及專項行動,指導、協調、監督鎮(街道)水上執法工作的落實。
組織、協調全區重大水路運輸案件、港口行政案件、水政執法案件和重大水污染案件的查處;協調完成上級督辦交辦案件和任務。
執法機動大隊
牽頭制定、組織全區執法及專項行動,指導、協調、監督鎮(街道)執法工作的落實。
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重大環境污染案件、交通運輸安全事故案件等的調查處理工作;對跨區域案件、重大違法案件進行統籌調處;協調完成上級督辦交辦案件和任務。
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我局有關職能的維穩工作。
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部門執法裝備及形象的規範和監管;管理執法文書的使用,完成日常執法案卷和執法數據統計管理工作。
協調有關單位,牽頭制定執法年度工作計劃。
負責全區污染源在線監控、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收費等環保監測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企業環保註冊師管理工作。
負責牽頭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和“限期治理”驗收。
負責管理部門有關專線投訴電話受理和處置工作,組織辦理向部門反映的投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