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議院
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
1919年在魏瑪市召開的立憲國民大會確立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共和國混合體制並命名為魏瑪共和國。然而,這個自由民主制模式因其內部支離破碎,隨著納粹的掌權而告終,1933年德國走向納粹專制統治。
1945年後,德國被美英法蘇四國佔領,在美英法佔領的西部地區於1948年到1949年,經選舉產生的州議會代表在波恩制定了具有憲法功能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在吸取歷史教訓基礎上,《基本法》突出了議會民主政體,對聯邦總理的任免與罷黜、聯邦總統權力限制和聯邦憲法法院可剝奪與禁止違憲黨派的權利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經濟奇迹”造就了聯邦德國的飛躍。經濟的高速發展使社會市場經濟獲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階級和宗教矛盾、抵消了激進黨的吸引力,使基民盟、社民黨發展成為全民黨。
1989年11月9日柏林牆倒塌。1990年3月18日,在民主德國人民議院選舉中主張民主德國加入聯邦德國的黨派獲勝。隨著兩個德國訂立了貨幣聯盟、並與美英法蘇四個佔領國在“2+4條約”中就德國統一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條件達成了共識,德國實現統一。
德國聯邦議院在開會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任期5年,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負責選舉國家元首。聯邦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是象徵性的。
德國政府首腦為聯邦總理。聯邦總理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政府設一位副總理,由聯邦總理從各政府部長中確定一人,在聯邦總理缺席時代理行使聯邦總理的職權。
德國司法體系自成一體,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轄財政、勞工以及社會問題的專職法院。此外,作為歐盟成員,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德國具有約束力。
聯邦憲法法院是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4條特別設立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厄市。憲法法院的核心任務是司法審查,即對國家的行為進行審查,聯邦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憲法法院的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舉產生。他們既不得為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的成員,亦不得為州相應機關的成員。
德國聯邦議院會場
根據《基本法》第38條第2款和《聯邦選舉法》第12條規定,每個年滿18周歲,且在德國居留滿3個月的德國公民都有選舉權。
候選人產生分兩種方式:一種是選民提名,另一種是政黨提名。選民提名是指個人自薦,填寫提名表,同時提交選民支持參選的簽名名單。支持者的多少根據地區人口確定,例如在10萬人口選區需要20位支持者的簽名。無黨派候選人需通過選民提名。政黨提名是指各政黨通過黨代會秘密投票選舉產生,且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表示同意,並提交個人資料證明自己的參選資格。候選人提名名單必須在規定日期之前提交給選區選舉委員會審查批准,並根據審查批准的名單印製選票。如對審查批准結果有異議,可以在選舉日前3天提出上訴。超過時限提交的提名名單將不予考慮。政黨提名和選民提名的最大區別是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可以在多個選區適用,而選民提名只能在提名選區適用。
議席分配方法是:凡在多數制選舉中贏得三個以上議席,或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贏得5%以上選票的政黨可參加議席的分配。分得議席的政黨以州為單位,首先將議席分配給本黨在單選區選舉中獲勝的候選人,再將剩餘議席分配給本黨在多選區中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如果分配給某黨的議席數少於該黨在單選區中贏得的議席數,則擴大聯邦議院議席總數,以確保在單選區獲勝的議員獲得議席。
這種簡單多數制與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選舉制度,旨在保障大黨在聯邦議院中的支配地位,同時又能使小黨得以進入議會。
聯邦議院每4年選舉一次,選舉遵守普遍、直選、自由、平等和秘密五項原則。選舉日期由總統頒布的選舉公告規定。具體選舉事宜在地方政府和聯邦的選舉機構組織下進行。投票前,各政黨及無黨派候選人可自由向選民宣傳其政治綱領及自身情況。各政黨或無黨派候選人的競選費用由國庫報銷。
聯邦各級選舉委員會或選舉辦公室是負責具體選舉事務的機構。選舉委員會按行政區域劃分,分為聯邦選舉委員會、州選舉委員會、選區選舉委員會、投票區選舉辦公室、郵寄投票選舉辦公室。各級選舉委員會都是非常設機構。選舉結束后,各級選舉委員會隨之解散。選舉官員在任職期間要保持中立,不能參與政黨競選活動或作為候選人;一人不得兼任一個以上選舉機構的成員,所有選舉官員都是沒有任何報酬的名譽官員。
議員可連選連任。
《基本法》規定,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聯邦德國議會實行兩院制,聯邦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和通過法案,監督法律的執行。聯邦參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有:提出法案,審議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行使立法否決權。
德國聯邦議院會場
德國聯邦議院的職能之一是監督政府。聯邦議院的目的在於:制止政府濫用權力、促使政府闡明工作、督促政府改善工作。議會監督主要為政治、法律和財政監督。政治方面的標準是公眾和政黨的政治觀念和政策。法律監督是依據法律規定,檢查政府工作是否合法。財政監督則通過撥款程序,審計和檢查政府各部門使用公款是否經濟和符合法定目標。
聯邦議會無直接人事權,但依《基本法》第54條規定,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間接選舉產生。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的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各州議會根據比例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獲得聯邦大會成員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依據第63條規定,根據聯邦總統提名,由聯邦議院不經討論而選舉產生聯邦總理。獲得聯邦議院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理。當選人須由聯邦總統任命。
德國聯邦議院大廈
議長由全體議員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所有的議員都可成為候選人,但按慣例,一般由議院中最大的黨團議員擔任議長。
在選舉中獲絕對多數的候選人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無人獲絕對多數選票,則選舉第二輪投票,獲相對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即可當選。在第二輪投票前,可提名新的候選人。
選舉由最年長的議長主持,宣布選舉結果,並在兩名議院秘書的幫助下監票。議長主持議院工作,對外代表聯邦議院。議長除拿普通議員薪金外,還可拿各種津貼約1.5萬德國馬克。
聯邦議院全會會期分會議周和非會議周。根據《議員法》第14條規定,聯邦議院議員有出席全會的義務,因故缺席須登記。會議議程於全會前書面遞交每個議員,如有變更議程要求,相關議員須於前一日向議長提交申請。另依據《基本法》第42條第1款,聯邦議院全會向社會公開。聯邦議院投票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自2007年2月始記名投票結果可在網際網路查詢。個案可經申請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分為三種顏色,藍色為贊成票、紅色為否決票、白色為棄權票。
聯邦議院內有26個常設委員會。每屆聯邦議院以決議方式確定所需設立的常設委員會。各議會黨團均派代表進入常設委員會。實質性審查法律草案和起草全會決議是常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各聯邦部委均內設一個與聯邦議院相對應的專業委員會以協調日常工作。
德國聯邦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兩院共同組成德國的立法機構。在立法職責劃分上,根據《基本法》規定,法律提案可由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或聯邦參議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通常在6周內對提案提出意見。聯邦法律須經聯邦議院會議決議通過。通過後,聯邦議院議長應立即送交聯邦參議院。聯邦參議院在收到法律決議后3周內可要求召集由聯邦議院議員和聯邦參議院議員組成的委員會會議,共同審議法律提案。聯邦議院決議的法律一經聯邦參議院批准,該法律即為成立。兩院日常工作通過對應委員會相互溝通,起到事前協調作用。如兩院意見無法取得一致,通過調解委員會(議會和參議院各佔16人,其中參議院的16名分別來自16個州)進行協商談判,達到統一。
聯邦議院會議主要為全會和委員會會議,兩名經選舉產生的書記員協助議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如議長因故同時缺席,由副議長主持會議。出席全會的議員須會前簽到。獲簡單多數贊成票聯邦議院的表決成立。
德國聯邦議院每屆任期為四年,若被提前解散則其任期隨之結束。
每屆議會舉行四次年會。每次年會的工作由元老委員會安排。
聯邦議院一般交叉安排開會周與歇會周,即每開會一兩周便歇會一兩周。
每個開會周的日程大體上為:周一下午,議長會議和各黨團會議開會。周二上午,各黨團議事組開會,下午黨團大會。周三上午,議會各委員會開會,下午議會舉行大會,議員質問政府成員。周四全天和周五上午,議會開大會。周五下午,議員回選區。
聯邦議院的大會一般公開舉行,傳媒可以報道,公眾可以旁聽。大會需下述程序方可轉為秘密進行:經聯邦政府或聯邦議院十分之一議員動議,並獲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投票贊成。聯邦議院各委員會的會議通常秘密進行,以便委員們暢所欲言。
聯邦立法議案按提案途徑劃分為三類:聯邦政府、聯邦議院議員或聯邦參議院議案。凡涉及聯邦州議案(每年約佔議案總數的60%)須先提交聯邦參議院審議。聯邦參議院在審議前為各聯邦州留出三周時間,聽取諮詢意見。視議案篇幅和複雜程度,6至9周內聯邦參議院提出意見,送交聯邦議院審議。經聯邦議院常設委員會諮詢和準備,議案送交聯邦議院辯論、表決,形成法律決議。聯邦議院議長須隨即將法律決議送交聯邦參議院表決批准,完成立法。非涉及聯邦州的議案徑由聯邦議院常設委員會諮詢,其後程序不變。涉及調整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以聯邦法律的形式通過後需經聯邦總統簽署後方可生效。
德國聯邦議會在開會
1.議員在聯邦議院或在聯邦議院委員會中所作的投票和發表的言論,任何時候均不得予以法律和職務追究,也不得在聯邦議院外追究其責任,但有關誹謗性侮辱除外。
2.非經聯邦議院許可,不得因為涉嫌犯罪行為對議員追究責任或予以逮捕,但在犯罪時被捕或在犯罪次日被捕的除外。
3.限制議員人身自由或因濫用權力,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布其喪失公民相應的基本權利,引入有關針對議員的程序時,均須取得聯邦議院的批准。
4.應聯邦議院要求,針對議員的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和任何拘捕和人身自由其他限制措施,均應停止進行。
5.議員以議員身份被他人告知事實或以議員身份將事實告知他人時,有權拒絕就他人和事實本身作證。議員有權拒絕作證時,不得沒收有關文件。
6.競選聯邦議院議員的人員享有為準備競選所必要的休假權。
7.不得阻礙任何人當選議員和履行議員職務。不得出於此種理由對議員予以解僱或免職。
8.議員有權獲得適當的用以保證其獨立性的報酬,他們有權免費使用所有國家交通工具,詳細辦法由聯邦法律規定。
根據《議員法》規定,議員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
1.議員的核心義務是行使代表權,允許議員從事無損於核心義務的其他專職或兼職工作。
2.議員不得接受各項法律禁止的財產性收入,尤其是非議會規範的貨幣或有價物品,但捐款不被禁止。
3.議員接受法律禁止的資產,所有權歸聯邦議院。聯邦議院議長有權行使管理權追究,追溯期3年,但不涉及剝奪議員資格。
4.議員獲得議員資格前從事的工作、各項與行使議員權力發生利益關係的收入均須申報並公示;凡未申報,議會主席團有權消減議員年奉,最高減半。
5.議員對其在議會內外的行為有向議會公示的義務。
6.議員對其職權以外收入的方式和金額有公示的義務。
7.議員有將捐款公示和提交審計的義務。
8.公示的所有數據須由官方出版和供網際網路查閱。
議會黨團是指“聯邦議院中同一政黨或在選舉中不是競爭對手的不同政黨的成員組成的集團”。根據德國聯邦議院的程序規則限定,只有在聯邦議院中佔有至少5%議席的政黨才能組成議會黨團的最低門檻,議員人數不足5%的政黨,在徵得絕大多數議員同意后,可以組成議會小組。議會小組只享有議會黨團部分權利。
議會黨團是德國聯邦議院政治權力的中心和主要驅動力量,實際上是“議會各方面進程的主宰者”。德國聯邦議院中的所有議員都隸屬於某個議會黨團或議會小組。德國《基本法》第21條、《議員法》、《聯邦選舉法》以及聯邦議院程序規則等相關憲法和法律承認和保護議會黨團在議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政黨在聯邦議院中的席位,議會黨團和議會小組可得到國家補貼,用於支付為議會黨團工作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報酬。
德國聯邦議院中政黨的議會黨團基本由全體會議、主席、執行委員會和若干工作小組組成。議會黨團的全體會議是最高決策機構,其決定對選舉產生的本黨官員具有約束力。在聯邦議院會期,議會黨團全體會議每周召開一次。議會黨團主席和副主席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4年。議會黨團執行委員會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通常包括主席、數名副主席、議會幹事長、法律幹事和若干本黨議員。工作小組是議會黨團的活動中心,負責在議題提交給議會黨團全體會議前化解議會黨團內部的矛盾,以便議會黨團作出統一決定。
聯邦議院議員有權在聯邦議院和選區分別擁有一個辦事機構,費用由聯邦議院承擔。每個辦事機構除必要的文秘人員外,還可配備專職助手以及接納短期實習申請。聯邦議院的日程資料庫、學術服務中心、分析評估資料中心和議會檔案館向議員和其助手開放。
德國聯邦議院辦事機構示意圖
德國聯邦議院通過議員小組對外開展雙邊及多邊交往活動,與對象國保持議會對話,交流信息、觀點和經驗。今天,聯邦議院共有53個議員小組,每個議員小組負責一個國家或地區。議員小組由議員自由組合,每個議員可最多參加五個議員小組。議員小組設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各黨議會黨團可選派議員小組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小組成員一般與對象國有個人接觸或文化及經貿往來閱歷。每屆聯邦議院成立時確定本屆議會議員小組數量。除與對象國議員直接交流外,議員小組還可舉行小組會或報告會討論對象國政治形勢。各國駐德外交機構也是議員小組重點聯絡部門。各議員小組可每四年邀請一次對象國議會代表團訪德並允許出訪對象國一次。議員小組無經費預算,各項支出須報請議長批准。
德國聯邦議院議長 | |||||
姓名 | 政黨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擔任時間長度 | |
1 | 埃里希·克勒(Erich Köhler)(1892–1958) | CDU | 1949年9月7日 | 1950年10月18日 | 1年1個月11天 |
2 | 赫曼·厄勒斯(Hermann Ehlers)(1904–1954) | CDU | 1950年10月19日 | 1954年10月29日 | 4年10天 |
3 | 歐伊根·格斯騰邁爾(Eugen Gerstenmaier)***(1906–1986) | CDU | 1954年11月16日 | 1969年1月31日 | 14年2個月15天 |
4 | 凱-烏維·馮·哈塞爾(Kai-Uwe von Hassel)(1913–1997) | CDU | 1969年2月5日 | 1972年12月13日 | 3年10個月8天 |
5 | 安妮瑪莉·蘭格(Annemarie Renger)(1919-2008) | SPD | 1972年12月13日 | 1976年12月14日 | 4年1天 |
6 | 卡爾·卡斯滕斯(Karl Carstens)(1914–1992) | CDU | 1976年12月14日 | 1979年5月31日 | 2年5個月17天 |
7 | 理查·施提克倫(Richard Stücklen)(1916–2002) | CSU | 1979年5月31日 | 1983年3月29日 | 3年9個月29天 |
8 | 萊納·巴策爾(Rainer Barzel)(1924–2006) | CDU | 1983年3月29日 | 1984年10月25日 | 1年6個月26天 |
9 | 菲力普·耶寧格(Philipp Jenninger)(b.1932) | CDU | 1984年11月5日 | 1988年11月11日 | 4年6天 |
10 | 莉塔·蘇斯慕特(Rita Süssmuth)(b.1937) | CDU | 1988年11月25日 | 1998年10月26日 | 9年11個月1天 |
11 | 沃夫岡·提爾澤(Wolfgang Thierse)(b.1943) | SPD | 1998年10月26日 | 2005年10月18日 | 6年11個月22天 |
12 | 諾貝特·拉默特(Norbert Lammert)(b.1948) | CDU | 2005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