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田還湖
退田還湖
退田還湖是將圍墾湖邊或湖內淤地改造成的農田恢復為湖面的工程措施。內陸湖泊具有調節江河流量的作用,有利於生態平衡。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中國各湖泊的圍湖造田勢頭愈來愈大,已經對湖泊的調節能力產生了重大負面影響。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期間,作為原來對長江洪水具有調節能力的洞庭湖、鄱陽湖和洪湖等湖泊,都因圍湖造田而失去調節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都規定,不能盲目圍墾,應逐步退田還湖。
洞庭湖在歷史上一度是中國第一大淡水湖,向來是全國防汛抗災的主戰場、治水的難點、水利建設的重點。多年來,上游帶來的大量泥沙使洞庭湖湖底不斷抬高,形成肥沃的洲土,客觀上給湖區群眾留下了圍湖造田的空間。據悉,圍湖造田和泥沙淤積,使洞庭湖面積由1949年的4350平方公里縮減到1978年的2691平方公里。洞庭湖從我國第一大淡水湖縮減為第二大淡水湖,蓄洪能力明顯減弱,調蓄洪水的能力降低,威脅到整個長江中下游的防洪安全。
針對洞庭湖調蓄能力不斷衰減的狀況,國家於1985年至1996年開展了洞庭湖一期治理,主要包括11個重點垸堤防加固、蓄洪垸安全設施建設、洪道整治等,提升了湖區的抗洪能力。1998年洪災之後,國家開展了洞庭湖二期治理,治理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從一味地“堵”到適當地“疏”,重點實施“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程。
自洞庭湖二期治理開展以來,洞庭湖區不斷加快退田還湖、移民建鎮,截至2018年共平退堤垸333處、搬遷55.8萬人,洞庭湖調蓄面積比1978年擴大了779平方公里。接下來,湖南省將繼續在洞庭湖區實施系統治理,繼續完善防洪排澇抗災體系,努力增加枯水期入湖水量,加快推進洞庭湖區河湖連通工程,深入開展洞庭湖生態環境整治。
2007年12月,中外專家發布《洞庭湖宣言》呼籲濕地保護,與會代表在《洞庭湖宣言》中提出,應儘快將濕地保護納入到全球環境與發展的磋商進程中去。在全球層面上,應促使濕地公約秘書處在聯合國所有相關磋商中擁有官方席位,並考慮將濕地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合作模式推廣到與其他多邊協議(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聯合國防止沙漠化公約、聯合國遷徙物種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的合作中。尤其是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合作,儘快認可濕地生態系統在二氧化碳減排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作用。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20年來各國的濕地保護經驗已經充分表明了濕地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建議各國政府在濕地保護主流化過程中採用“謹慎利用原則”,同時還應採用各種經濟發展措施和機制,包括發展政策、立法、土地利用規劃、財政與稅收、經濟激勵和國際貿易政策、能力建設、研究和技術開發等。各國代表反覆確認了濕地保護主流化是確保濕地可持續利用的有效機制,並就“洞庭湖濕地興盛與區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密切關係就是典型案例之一”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