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原春夫
西原春夫
西原春夫(にしはらはるお),1928年生於東京都,1949年錄取早稻田大學第一法學部,1953年師從齊藤金作先生研究刑法,1962年以《間接正犯的理論》獲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67年升任早稻田大學教授,1982年至1990年就任早稻田大學第十二任校長。他可以說是日本傑出的刑法學家、教育家與社會活動家。
西原春夫先生刑法學說的主要理論特點:
西原春夫
⑵具有較強的實證色彩,理論細緻而確定。
⑶比較研究深入。
⑷體繫上受到耶塞克與齊藤金作的影響,屬於具有較強折衷主義色彩的客觀主義刑法論者。被稱為“日本刑法學界少數派的領袖”
⑸人性或者人本的刑法學作為立論的哲學基礎。對刑法的哲學評價是負面的,是“必要的惡”。
西原春夫先生的主要學術思想:
⑴關於刑法的機能
刑法的本質機能是規制機能,即通過預告對一定的犯罪要科處一定的刑罰,來明確國家對犯罪的規範性評價。由此又派生出刑法的抑止機能、秩序維持機能、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與刑法機能相聯繫的問題,是刑法在社會規範整體中的作用問題,特別是刑法與道德的關係問題。
⑵犯罪論的體系
認為犯罪是違法有責的行為,犯罪論在體繫上應當由行為論、違法論和責任論三部分組成。行為是犯罪概念的第一要素。應受處罰的不是單純的意思、思想,而是作為其表現的行為,這一命題是設定各構成要件的指導原理。一般的行為概念即“裸的行為”概念的行為的確沒有直接受到“刑法的”評價,但是它是作為加以刑法性評價的前提的“刑法學的”概念。
⑶非犯罪化的問題
西原春夫認為,如果不追溯到根本的刑法觀上,該問題就不可能得以解決。刑法的任務應該是直接或間接地保護國民的利益。雖然在價值觀多元化的現代社會,如果用刑罰來強制實行某種單一的價值觀,也會導致國民的不滿,招來社會的不安。因此,應該對多元的價值觀表示相當的寬容,但是,寬容也應該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某種行為的實施明顯侵害了不願實施該種行為的人的利益,刑法就不得不加以干涉。也就是說,只要某種行為沒有直接、間接的侵害或危害國民利益,就不應視為違法,應該根據對利益直接、間接保護的必要性,來確定處罰的範圍。
西原春夫認為,正當事由存在於規範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構成要件之中。刑法規範是由正當事由(前段)和構成要件(後段)兩部分組成。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即違法性的判斷中,包含著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和正當事由不存在的判斷。由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具有脫離違法性的獨立機能,所以在違法性判斷的內部,可以在認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後再確認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也可以在認定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后再確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他認為,探究正當化的原理時,必須回溯到法的任務上。法的最終任務是“利益保護”,但是對所有的利益都加以保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法的任務只是“保護有保護必要的優越的且正當的利益”。即從三個方面對法保護的利益作了限定。
⑸過失犯的注意義務
西原春夫認為,注意義務是避免犯罪事實實現的義務(結果迴避義務),但是過失犯中的注意義務與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不同,是應該採取一定的內部性態度的主觀方面的義務。因此,所謂結果迴避義務,不是應該採取一定的結果迴避措施(為避免犯罪事實的實現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是應該考慮到採取該種措施的義務。在認定結果迴避義務時,要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一般人都不可能有的顧慮不是注意義務的內容。但是,一旦根據這種標準訂立了注意義務,那麼,他對注意能力低的人也有效力。相反,行為人具有一般人以上的注意能力時,要以該行為人的能力為標準來判斷其注意義務的有無。
獲得下列大學的名譽教授頭銜:早稻田大學(日本)、中國人民大學(北京)、華東政法學院(上海)、武漢大學(武漢)、吉林大學(長春)、黑龍江大學(哈爾濱)、遠東國立工科大學(烏拉基俄斯托克)、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山東大學
獲得下列獎勵:德國政府第一級功勞十字勳章、上海市政府白玉蘭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