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

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

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是由從事煤炭洗選加工與轉化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機構發展


國務院機構改革后,調整了協會的職能,進一步明確了任務,充實了力量,從而為協會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根據需要,協會設有秘書處、洗選加工部和環保節能部三個職能部門和《煤炭加工與綜合利用》雜誌編輯部。下設有“低熱值燃料發電分會”、“煤轉化專業委員會”、“煤系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分會”等二級分會和專家諮詢組。並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對煤炭工業環保安全培訓中心和煤炭工業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指導。
協會成立二十多年來,在上級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圍繞煤炭洗選加工、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貫徹實施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做出了貢獻。
在新世紀的征途中,中國煤炭加工利用網將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與時俱進,協調政府、服務企業,按照職能要求,在煤炭洗選加工、環保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和推廣潔凈煤技術方面,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為開創我國煤炭加工利用事業的新局面而努力奮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CPU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煤炭洗選加工與轉化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面向基層、面向企業,以高效加工利用煤炭資源及其共伴生礦物,發展潔凈煤炭,調整煤炭產業、產品結構,促進循環發展,提高綜合效益為目標。溝通協調部門之間、企業之間和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經濟技術關係,提供雙向服務,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共同發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對有關法律、規章、政策、條例、技術標準、規範、發展規劃和專門課題等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答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諮詢,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政府協調行業及企業間的關係;
(三)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倡導行業道德;
(四)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總結先進經驗,開拓國際市場,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的交流與合作,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幫助會員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提高煤炭行業國際地位;
(五)開展培訓、諮詢、評估、信息等綜合服務,收集、整理、發布信息,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產品展覽、展銷等,舉辦報告會、研討會、推廣會,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煤炭行業有關項目的評估審查,重大問題調查,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
(七)受政府部門委託,指導煤炭工業環保安全培訓中心、煤炭工業環境監測總站和煤炭工業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等單位的工作;
(八)發展行業和社會的公益性事業;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書刊和信息資料;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志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有一定影響或造詣的領導、企業家、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又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4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理事長呂英副理事長張紹強(常務)蔡明華(常務)王金力神華股份公司副總裁尹亮石學讓兗礦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石盛奎山西國陽新能股份董事長殷作如周少雷大地工程公司總經理朱周岐于斌大同煤礦集團總工程師李馥友中煤能源公司副總裁張鳳舞重慶能源集團副總經理張成文萬善福平頂山煤業集團副董事長秘書長馬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