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

2009年熊選國所著書籍

《刑事審判參考》是2009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熊選國。

內容提要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內容豐富,實用性和指導性很強,十分適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參考使用,對相關理論研究也有很強的實務參考價值,是刑事司法人員、刑辯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及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工作手冊和重要參考書。
本書是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業務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該書主要分“案例”、“刑事司法規範及其理解與適用”、“刑事政策”、“審判實務釋疑”、“編輯部答疑”、“法律、法規和規章”七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包括“蓑口義則走私文物案”、“張勇故意傷害案”、“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會上的講話”、“同一行為被勞動教養后能否再予刑事處罰”等。

編輯推薦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業務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自1999年4月創辦以來,秉承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權威的編輯宗旨,在編輯委員會成員、作者和讀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聯繫刑事司法實踐,為刑事司法人員提供了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和刑事法律教學、研究人員的廣泛歡迎。
自2006年起,《刑事審判參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最高人民法院姜興長副院長擔任編輯委員會主任,沈德詠、張軍和熊選國3位副院長擔任副主任。熊選國副院長任主編,5個刑庭庭長任副主編。2006年的《刑事審判參考》仍為雙月刊,全年共出版6集。設有以下欄目:
【案例】選擇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定罪量刑等方面具有研究價值的典型、疑難案例,詳細闡明法官對案件的裁判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
【刑事司法規範及其理解與適用】最新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刑事司法文件,並約請參與相關刑事司法規範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寫理解與適用文章,說明該刑事司法規範的出台背景、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刑事政策】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在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刑事審判工作會議討論的問題。
【審判實務釋疑】最高人民法院5個刑事審判庭解答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指導價值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編輯部答疑】編輯部解答讀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法律、法規和規章】與刑事司法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經驗交流】地方司法機關制定的刑事司法規範性文件及其背景說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在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等等。
【問題探討】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須解決的疑難、複雜問題,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問題提供工作思路。
【裁判文書選登】具有較強說理性,能夠體現法官適用普遍的法律規範解決具體案件的智慧的優秀裁判文書。

目錄


[案例]
孫賢玉交通肇事案[第415號]——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蓑口義則走私文物案[第416號]——走私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化石的行為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走私古脊 椎動物、古人類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譚慧淵、將鞠香侵犯著作權案[第417號]——對於司法解釋是否需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張勇故意傷害案[第41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王艷重婚案[第419號]——惡意申請宣告配偶死亡后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孟動、何立康盜竊案[第420號]——如何認定網路盜竊中電子證據效力和盜竊數額
賀淑華非法行醫案[第42l號]——產婦在分娩過程中因併發症死亡,非法行醫人對其死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第422號]——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
[刑事司法規範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的理解與適用
[刑事政策]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會上的講話(節錄)
[審判實務釋疑]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新罪判決作出時原判刑罰終止日期已過的如何處理
[編輯部答疑]
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從犯
同一行為被勞動教養后能否再予刑事處罰
無期徒刑執行期間減刑后又發現漏罪的如何並罰
[法律、法規和規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國務院
風景名勝區條例
中央宣傳部 國務院國資委 司法部 全國普法辦
關於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31日予以公布。
這個司法解釋共24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它全面梳理了現有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規定,並進行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這個司法解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這個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喚醒“權利睡眠者”,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簡單規定,之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系統、完善。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說,“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台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對於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於2007年2月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通過歸納、總結,對於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範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並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起草者注重堅持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基於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為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