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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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RP: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是一個學術組織,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適用於全球的輻射防護標準,比如放射性元素劑量限值等。

ICRP的職責


以ICRP1997年建議為例。ICRP26號出版物,即ICRP1977年建議,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劑量限制體系,其中包含了許多新的方針、原則,對世界範圍內的輻射防護事業,從指導思想到具體的技術措施,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這在輻射防護界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就目前所知,歐洲共同體委員會1980年7月15日法令“對公眾與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的基本安全法令的修正”接受了ICRP1977年建議的基本原則,在這以後,參加歐洲共同體的法、西德、英等國在制定本國法規時也採取了這一立場。
北歐各國、日本、加拿大、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國都已決定以ICRP1997年建議為基礎制定各自國家的法規,一個最重要的事態發展是,.1982年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核能機構(OECD/NEA)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四個有廣泛影響的國際組織的名義聯合制定的《輻射防護基本安全標準》(IAEA安全叢書第9號,下文簡稱IAEA標準)也完全以ICRP建議為基礎。這兩個文件—ICRP建議和IAEA標準可以看作是輻射防護基本標準的國際標準。
美國的態度是最引人注目的。它的防護法規的制定程序比較複雜,涉及到的部門也比較多。ICRP建議發表后,美國保健物理學界中不少人是持保留甚至反對態度的,但近幾年情況已有了變化。美國核管理委員會正對其輻射防護標準(10CFRPart20)進行修訂。據說原則上將接受ICRP26、30和32號出版物中的大部分建議,但在某些問題上採取自己獨特的做法,例如,對少數幾種有效半衰期很長的核素(如Pu)將按照年有效劑量當量對工作人員所受的照射進行回顧性控制。在美國,環境保護局(EPA)要負責提出“聯邦職業性照射輻射防護導則”,經總統簽署後作為各聯邦機構制定法規的指導原則,據說這個導則也將採用ICRP建議的劑量限制體系,但建議稿中也包含一些不同於ICRP建議的規定,如眼晶體的劑量限值定為5rem,對輻射工作人員規定了終身劑量限值100rem等。可以說美國的防護法規部門還是有保留地接受了ICRP建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