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是二ОО五年六月一日經青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類型社會團體,是服務於企業、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政府的綜合性平台。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為宗旨,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提升發展水平為目標,以整合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率、打造服務品牌為著力點。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民營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促進全市民營經濟快速、穩定、健康發展,為全市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進步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譯名是:QINGDAO NON-PUBLIC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QNE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民營企業和相關協會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以企業為本,充分發揮宣傳、組織、橋樑、服務作用,協助政府搞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相關活動,促進全市民營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會址是青島市香港中路40號31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民營企業發展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協助政府制訂有關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行業發展規劃。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各方面的聯繫、溝通。
(四)維護企業利益,協助政府搞好反傾銷及市場損害調查,協調糾紛,促進公平競爭。
(五)加強信息收集、分析,建立信息網路,為企業提供產業政策、市場信息、科學技術、人才和資金等諮詢服務。
(六)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團體和機構的聯繫,組織聯繫各類推介會、洽談會、展會等,幫助會員企業廣泛開展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合作,
(七)引導企業依法規範自身行為,加強自律,協助政府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推動企業誠信建設。
(八)組織開展各項培訓工作,為企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
(九)積極參與相關行業的各類標準的制訂,推動企業規範化管理和技術進步。
(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組織相關評比工作,推介企業。
編輯發行有關書刊、資料。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實際情況,提供所需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推薦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研究並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決定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在重點行業建立專業分會,接受本會領導和市民營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議、合同等。
(四)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分會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資助和捐贈;(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對資產的變化和財務的收支情況,每年一次報告理事會,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接受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本會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