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業務
自營業務
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上市證券;另一類是非上市證券。
特點:1,決策的自主性(a,交易行為的自主性。b,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c,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2,交易的風險性3,收益的不穩定性
A,明確決策與授權
B,運作管理 1,控制運作風險 2,確定運作原則 3,建立運作流程 4,專人負責清算
1,經營規模及比例控制 a 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b 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c 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d 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a 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b 應加強對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 c 應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 d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e 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 f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 g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 h 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i 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由稽核部門進行審計。
3,信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