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息協會

廣東省信息協會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廣東省信息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東省信息協會的理事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信息協會,中文簡稱廣東信協,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縮寫為GDIIA。
第二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是由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從事信息工作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信息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本著睿智廣東、信息騰飛、名揚天下的理念共同促進我省信息行業的健康發展,努力推動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任務是: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業務指導下,緊密聯繫政府部門、信息產業界、信息學術界,作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橋樑和紐帶,組織、協調全省信息活動,傳遞、交流和利用信息,營造良好的社會信息環境,為政府、為行業、為會員、為社會提供服務,促進廣東信息行業與國內外各界交流,推進廣東信息行業發展,推動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事機構依託廣東省信息中心。廣東省信息協會的活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9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我省信息化建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體製法規、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領導機構提出相關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二)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準確性、及時性、適用性,加快信息的數字化、網路化、社會化、商品化進程,促進我省信息市場的發育與繁榮。
(三)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組織會員、分支機構和社會力量,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章的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的發展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加強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電子社區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推動政務信息化、企業信息化和社區信息化進程。
(四)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會員、分支機構和社會力量制訂並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五)積極組織有關單位推廣和應用信息技術,加快發展信息產業,研究探討信息和信息化理論與實踐問題,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六)協助、配合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本行業管理活動,開展誠信認定、標桿評選、行業統計、市場預測等活動,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七)編輯出版和發行信息類書刊、資料、電子刊物,宣傳普及信息化知識,推進信息化教育;建立協會信息網路,通過廣東信息網站宣傳,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八)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會展招商、技術諮詢、信息交流以及產品推介活動;舉辦大型展覽,集中展示行業發展成果,體現廣東業界實力,共同打造地區品牌。
(九)組織和開展信息技術、信息經濟、信息管理、信息內容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人才職業化、資格化培訓。
(十)促進與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區和國際間的交流、互動與合作,及時引進新的技術和創新思維。
(十一)承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諮詢、評估和評審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各級、各行業信息協會的建立和工作的開展;在本協會管轄下,成立各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專業聯盟、實體機構等分支機構,推進行業發展,促進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下列團體和企業承認本協會章程者,自願加入本協會,均可申請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1、我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區、縣的信息工作機構及有關行業協會。
2、企業及其信息工作機構。
3、與信息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它有關社團。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工作,獲得與信息相關中級以上職稱或獲得與信息相關相當於中級職稱證書的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可申請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在信息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以及關心支持本協會工作並有積極貢獻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海外僑胞、國際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可申請為本協會個人名譽會員。
(四)為方便團體會員與本協會的聯繫,規模較大的團體會員單位可設聯絡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查批准。
(三)由本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會:
(一)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因違反本協會章程規定,被本協會除名未滿二年的。
(三)處於破產整頓的即將關、停的企業。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及優惠。
(三)利用本協會資源開展業務聯絡。
(四)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的事項。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屬實即暫停其會員資格,理事會員、常務理事會員也暫停其理事、常務理事資格;會員兩年以上不交會費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屬實可予以除名,報理事會批准;會員如有違反本協會章程、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情節嚴重的,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屬實可予以除名,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協會理事會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專業聯盟、實體機構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該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本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實體機構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廣東省信息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廣東省信息協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廣東省信息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廣東省信息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東省信息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