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義學

來自德國法學界的概念

法教義學是一門將現行實在法秩序作為堅定信奉而不加懷疑的前提,並以此為出發點開展體系化與解釋工作的規範科學。法教義學,也有譯為法釋義學、法教條學,指固有意義上的法學,其主要活動包括對現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對現行有效法律從事法概念體系研究,以及提出解決疑難問題的建議(規範實踐)。

概念


它研究以規範現象之身份而出現的法,因對現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確信,故而總是以一國現行實在法秩序為工作的基礎及界限,並在此背景下開展體系化與解釋的工作。在實踐方面,它堅持認知主義的立場,主張現實問題的有解性,以實現更多具體細節上的正義為目標。
法教義學是來自德國法學界的一個概念,在寬泛的意義上,可與狹義的法學、實定法學、法律學、法解釋學等術語在同一或近似的含義上使用。

內涵


根據羅伯特·阿列克西的總結,法教義學(Juristiche Dogmatic)包括三個層面的內涵:1)對現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對法律之概念-體系的研究;3)提出解決法律案件的建議。或可概括為:描述--經驗的維度;邏輯--分析的維度;規範-- 實踐的維度。

功能


法教義學或法釋義學的功能如下:
1、體系化功能:有系統的整理分析現行法律的概念體系,了解法律內部的價值體系,並在整體上把握具體規範的關係,便於講授、學習及傳播。
2、穩定功能:為司法實踐及特定裁判提出適用的法律見解,期能長期間影響同一類判決,形成普遍實踐原則,以強化法院裁判的可預見性及法律安定性。
3、減輕論證負擔功能:為特定法律問題,提供可供檢驗,具說服力的解決方案,得以減輕法學研究及法院裁判論證上的負擔,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討論。因此要變更釋義學上具有共識的法律見解,應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擔論證責任。
4、修正與更新功能:法釋義學所提出關於法律解釋及法律續造的原則,具有調節各個制度發展的作用,但不應拘泥於向來的見解。為適應社會變遷,應為深刻的批評創造條件,發現矛盾,解決衝突,探尋符合體系的新的合理解決方法途徑,而能有所革新進步。

努力方向及重點


法釋義學或法教義學為法學研究及法律實踐儲存多樣可供人選擇的法律見解或信息,開展新的思考方向,體現法學的任務。所應努力的是,必須排除片表面的論述,公開陷蔽的價值理念,不能滿足於當前法律政策與法律實踐的需求,必須對學說見解與司法實踐進行必要的批評與修正。法釋義學為法律實踐(法律解釋及法的續造)提供了法概念性手段,但 不是評價中立、純粹邏輯概念上的思考模式。法釋義學的概念、分類、原則都是與價值有關,具有實質的目的,參與法規範的形成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