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8月20日發布,自1999年08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
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9年8月20日
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意見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
國家出入境檢驗局 1999年8月3日)
為擴大吸收外資,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提出如下意見:
一、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擴大國內採購
(一)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對其轉讓技術比照國內科研機構免征營業稅。
(四)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的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比照《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執行。
(六)為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並鼓勵其更多地使用國產料件生產出口產品,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二、
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二)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不超過50%的股本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具體比例由各商業銀行根據信貸原則自主決定。
(三)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四)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B股
(五)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三、
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
(一)中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制定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報經國家批准后實施。目錄內項目可享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中鼓勵類項目政策,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按《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放寬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制定具體辦法。
(三)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五)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六)允許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省會或首府城市選擇一個已建成的開發區,申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四、
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一)對《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為適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吸引外資的需求,應適當減少《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二)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收到備案報告后,如有不同意見要在一個月內予以答覆。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制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三)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對因特殊情況無法使用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核查而需以函調方式核查的,應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准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許可權,取消資本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四)要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範圍、改進鑒定辦法,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要規範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具體負責,一定要抓出成效。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六)由外經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儘快調整不利於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