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醫師協會

廣西醫師協會

廣西醫師協會以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為主,以及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發揮行業自律、維權、指導、服務、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作用。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的領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醫師協會業務指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西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GXMDA.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揮行業自律、維權、指導、服務、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作用;團結和組織全區醫師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恪守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的職業道德;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我區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對全區各市醫師協會實施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的領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醫師協會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南寧市天桃路31號。
第二條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
(二)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按照《醫師法》要求,制定醫師執業行為準則,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考試和註冊、考核和培訓、監督和管理;
(三)建立維護醫師權益的專門機構,通過法律支持、技術支持,設立醫師執業保險等多種手段,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向政府反映醫師隊伍的合理要求和願望,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醫師的積極性;
(五)開展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培訓和醫療執業法規及職業道德教育;
(六)開展職稱晉陞、事故鑒定、論文審定、法律支持、技術支持等方面的諮詢服務,開辦為會員服務的機構,推介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醫藥衛生報刊網,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
(七)開展醫學科普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及一切違規違法,危害人民健康的執業行為,依法維護正規註冊登記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八)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醫師(會員)以及優秀單位會員;
(九)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移交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及從事醫藥衛生社團工作專職人員,會員代表由基層單位選舉產生,醫師代表比例達到60%以上;
(四)醫療、預防、保健、醫學科研、醫學教育以及市、縣級醫師協會等機構和團體可申請單位會員;
(五)為我區醫學事業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醫學專家、學者以及非醫學界的著名專家和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同意,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組織管理部批准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免費提供的法律支持、技術支持等各種服務;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五)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恪守職業道德,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與本會有關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繳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按本會章程規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變更、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審核,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部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職權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6、聘任理事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7、制定協會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四)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一)總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的第1、2、5、6、7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70周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查同意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審核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可以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人代表,但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審核同意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部門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中、遠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工作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有關的業務,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須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部門批准,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另訂章程,不具法人資格。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資產管理的規定,接受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會徽
第三十三條 本會暫採用中國醫師協會會徽。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審查同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5年5月24日經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