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撫的規定和辦法。在民主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對軍人及其家屬的優撫工作。建國以後,優撫工作受到人民政府的極大重視,優撫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
1950年12月,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
內務部曾頒布一些優撫條例。如《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黨的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人民政府也頒布了一些優撫條例。如1980年6月4日
國務院發布的《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