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撫恤革命軍人及其家屬制度

對現役軍人家屬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撫的政策

《優待撫恤革命軍人及其家屬制度》是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現役軍人,革命殘廢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撫而制定的制度。

主要內容


在土地革命戰爭初期,各革命根據地就有了優撫工作。1932年1月,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頒布《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為紅軍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義務代耕幫工、擔水、砍柴,負責照顧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從此優撫工作形成制度。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各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頒布了優撫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優撫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1950年12月1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批准,內務部頒布《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又分別制定或修訂了一系列有關優撫工作的條例和規定。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對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作出了新的規定。
主要內容 ①褒揚撫恤。對革命軍人因戰因公犧牲、病故或負傷致殘者,人民政府和部隊分別填發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病故革命軍人證明書或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發給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一次撫恤金,發給殘廢軍人殘廢撫恤金,並酌情按期發給撫恤金。依據撫恤對象的實際生活水平和國家財政情況調整和提高各種撫恤金標準。各地還建立革命烈士陵園和紀念碑、塔、館等,緬懷先烈,教育後人。②優待。對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的家屬,對現役軍人、革命殘廢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從生產、生活和社會福利諸方面,給予優待和照顧。優待辦法,根據各時期和各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確定。對軍屬、烈屬主要是採取代耕或補助實物、現金等方式,扶助優撫對象克服困難,發展生產,確保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人民群眾的一般水平。還曾採取減稅、免稅和減免入學、治病費用,優先參軍、就業以及享用貸款助學金、社會救濟款等措施。革命殘廢軍人減價乘坐車船、飛機。義務兵免費郵遞平信,給予其他福利待遇等。③安置。對退出現役的軍人和傷、病、殘軍人,根據國家建設需要,組織和安排他們生產、就業。
為確保優撫制度的實施,國家向人民群眾廣泛進行優撫政策的宣傳教育,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採取節日慰問和給軍、烈屬掛光榮匾牌等辦法,給優撫對象以精神鼓勵,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以造成關心、愛護革命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