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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鯊
F-20戰機
F-20“虎鯊”是美國諾斯羅普公司F-5家族最後一個戰鬥機,旨在出口銷售。從考慮F-5E後繼機到“虎鯊”項目結束,諾斯羅普公司先後經歷了10年時間,耗資12億美元。
(1)機炮 2門20毫米(0.787吋)M39單管機炮;
虎鯊[F-20戰機]
(3)導彈 對空:AIM-9響尾蛇導彈、AIM-7麻雀導彈,對地:AGM-65小牛導彈;
(4)炸彈 Mk80系列低阻力通用炸彈。
• 乘員:1人
• 機長:14.2米
• 翼展:8.1米
• 機高:4.2米
• 空重:5,090千克
• 發動機:1具通用電氣F404-GE-100渦扇發動機
• 最大起飛重量:11,920千克
F-20“虎鯊”是美國諾斯羅普公司F-5家族最後一個戰鬥機。F-20在外觀上最大的不同就是發動機的數目由F-5系列的兩具減少為一具。新的發動機採用與F/A-18同級的GE公司F404渦輪扇發動機。這個改變不僅僅是更換髮動機,還必須修改後機身,進氣道與進氣口的設計等等,以符合新發動機的性能。此外,F-20的雷達換裝為AN/APG-67,除了提供較多的對空與對地模式之外,最重要的提升是賦予F-20發射中程雷達導引空對空導彈的能力,使得F-20正式邁入超視距作戰能力行列。
F-5 系列飛機自 1955 年發展以來,供裝備的飛機已達 2,600 架,銷售到 32 個國家。F-5 家族的型號主要是 F-5A/B,F-5E/F 以及其它供各國修改的派生型別。F-5 在第三世界已成為有名的機種系列,F-5E 今天在第三世界仍是使用很廣泛的機種。
F-5E 是在尼克松政府鼓勵出口國際戰鬥機的政策下,要求用現有戰鬥機改型以供出口。項目由美空軍招標,1970 年 11 月,諾斯羅普公司奪標獲勝,於 1972 年 9 月首飛。1973 年 F-5E 開始裝備美空軍,並訓練外籍飛行員,以後銷往世界許多國家。自 1965 年出口以來,F-5 系列飛機佔有國際市場 20 余年。
70 代中期,諾斯羅普公司分析系列 F-4、F-5、米格-21 以及世界擁有的 4,000 架輕型戰鬥機市場。諾斯羅普希望佔有約 1,500 架份額,因此,把 F-5E 後繼機擺上了日程。這是使人容易理解的必然發展。
80 年代初期發展的 F-20,技術上比起 F-5E 有一個長足發展,F-20 起飛重量比 F-5E 雖重 21%。換上 F404-GE-100后。推力增加 80%,空戰起飛推重比達到 1.1,爬升率由 F-5E 的 175 米/秒提高到 272 米/秒。F-20 裝備有 PD 雷達 APG-67(V),搜索距離近 100 公里。採用激光陀螺慣性平台,光柵平顯,固態數字計算機。以及包括其它先進電子設備的綜合航空電子系統。外掛點 7 個,可以帶 6 枚響尾蛇導彈或 4 枚幼畜空地導彈。平心而論,F-20 是一個研製成功的飛機,
正當諾斯羅普公司考慮發展 F-5E 後繼機時,卡特政府於 1977 年 5 月發出總統 13 號指令,禁止為出口目的發展與改型飛機,但諾斯羅普公司仍在進行方案設計,1978 年選定了 F404 作為動力。
1980 年 1 月,卡特政府以總統 3 號指令允許發展出口飛機,並可以有選擇地向國外銷售,要求出口飛機水平在 F-5E 與 F-16 之問,但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就是 FX 項目的來由。諾斯羅普公司分析,在 FX 政策約束之下,F-16 不會出口,即以 F-5G 投人競爭。通用動力公司以 F-16 裝老的 J79 發動機作為出口機型競爭。
諾斯羅普公司董事長,決策人約翰·湯瑪斯以一頁備忘錄形式提出要求,勾劃出型號戰略,強調 R&M (可靠性與維修性)和最小全壽命費用:要求採取 80%F-16 能力與 l/2 F-16 費用政策。
在當時約束 FX 項目技術水平的政策之下,約翰的型號戰略並不顯得有什麼大的失誤,但這項戰略在環境變化的影響下,缺乏應變能力。
里根政府於 1981 年執政,放寬了出口戰鬥機政策。1981 年 7 月,里根政府指令可以銷售一線飛機給巴基斯坦、韓國。
為適應與 F-16 的競爭,諾斯羅普公司進一步修改 F-5G 的性能,加強數字電子綜合系統,使用更有威力的 PD 雷達 APG-67(V),以後又增載入油量,進一步把 F404 的推力從 71,171.2 牛頓提高到 80,067,6牛頓(16,000~18,000lbf)。
1982 年空軍要求 F-5G 改進設計成 F-20。
F-20 雖在 F-5G 的基礎上作了很大改進,但 F-5G 的基礎限制了 F-20 水平的進一步提高。F-20 的小噸位就是一個很大限制,因而與 F-16 競爭是毫無希望的。
1982 年 5 月第一架飛機出廠,但無訂貨。2 架原型機共試飛 1,500 小時。
1984 年 10 月在韓國蘇灣空軍基地,第一架飛機在 365.76~548.64 米(1,200~1,800 英尺)高度上升橫滾中失事,飛行員死亡;1985 年 5 月第 2 架飛機在鵝灣飛行中失事,飛行員死亡。兩次事故結論,均認為與飛機本身無關,但是給人留下惡劣印象。空軍許多軍官認為,諾斯羅普公司強調 R&M,而實際上並非如此。
1986 年 F-20 與 F-16 爭奪空防戰鬥機(ADF)採購合同,當時國防部長宣稱,F-20 不能與蘇聯戰鬥機匹敵,決定改造 270 架 F-16A 為大陸空防之用。
1986 年諾斯羅普公司結束了 F-20 型號
F-5G 是按低於F-16 性能設計的,後來 F-20 想改進性能與 F-16 競爭,但已經不可能了。F-5G 的基礎更多地限制了發展餘地,其性能水平決定了 F-20 的命運。有人說諾斯羅普公司採用 R&M 超過性能的戰略是死亡戰略,在 F-20 特定的環境中是如此。反過來是否可以說性能低於 F-16 的戰鬥機都沒有前途呢?這可能離不開環境條件。幻影 2000 與米格-23 的性能都低於 F-16,但它們在世界上仍佔有一定市場。
F-5G 是 F-5 家族的延伸,F-5E 是 F-5A/B 的延伸,後者成功而前者失敗,這說明家族延伸似乎不能脫離具體環境與條件。
與政府政策關係是 F-20 失敗的基本因素之一。F-20 遭遇了先禁止后限制,最終與 F-16 競爭的局面,使諾斯羅普公司處於十分艱難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進行決策是十分困難的,不去順應這種環境的決策肯定是行不通的,關鍵似乎在於如何分析形勢的變化,如何又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應當有應變方案。諾斯羅普公司隨政府政策被動更改 F-20 的任務與設計,導致徹底失敗。
諾斯羅普公司承擔全部財政支出也是出於無耐。諾斯羅普公司敢於出資發展,是對市場滿懷信心。政府由於不出資本,對 F-20 的出口關心程度相對減弱;相反,在 F-16 出口過程中,空軍十分關心,原因除軍事上聯盟需要之外,每銷售一架 F-16,空軍收取 74.5 萬美元。
由於諾斯羅普公司出資發展 F-20,自訂目標,自訂標準,自行決策。完全擺脫空軍監督,所以空軍對諾斯羅普公司關於 F-20 的 R&M 說明持懷疑態度。一反過去對 F-5E 先買先飛,積極支持出口的作法,而是口頭支持。雖有協議備忘錄,但一架飛機也不買,於是在第三世界形成“美國政府都不要的飛機,我們幹嗎要買”的看法。
從 F-20 財政支出統計看。12 億美元的花費主要從 1981 年開始,而 1981 年前 F-16 已經出口以色列、北大西洋公約國。實際上 F-20 已面對 F-16 的國際市場競爭。如果這個時候剎車或另作戰略安排,可能會避免這次慘敗。F-5G 與 F-20 投入試製花費猛增,與以前只作地面工作的花費不可比擬。
F-20 投入試製時,指望迅速轉入批量生產,類如 F-5E 的局面。因而在試製上採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比如為研製 F-20,諾斯羅普公司專門組建了生產發展中心(PDC)。集中人員進行設計,生產和裝配 F-20。同時,他們又採用了較多的“硬”工具,以利於轉入批量生產,無疑這種安排是基於對市場估計的信心。由於銷售完全失敗,因而資金投入較多反而使財政損失更大。
從財政決策角度看還有幾次較大的失誤。1984 年 F-20 競爭美海軍 14 架飛機,F-16C 每架 1,100 萬美元,與 F-20 價格相近,結果 GD 贏得合同。
1985 年諾斯羅普公司向美空軍推薦 F-20,每架 1,500 萬美元,包括後勤保障。F-16C 則開始報價 1,800 萬美元,後來減到 1,350 萬美元也包括後勤保障。在這種情況下 F-20 是無法匹敵的。
1986 年美國大陸空防任務需 270 架戰鬥機,後來決定不用 F-20,而改用 F-16A,合同總值 6.33 億美元。至此,F-20 宣告徹底失敗。
在價格問題上,由於諾斯羅普公司是自己大量投資,心理上急於回收資金,因而在價格政策上採用了水平線平均價格,即不論你買多少-何時買-都是一個價,而一般政府投資型號的價格政策隨生產熟練曲線而下降。顯然,后一種價格使人易於接受,而採用前一種價格政策的諾斯羅普公司,每次與 F-16 進行國內競爭時都因價格近於 F-16 而落選。假設 F-20 開始以較低價格賣給美空軍。則可能爭取更多國外用戶,也許不會在市場上徹底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