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豁免權

不受外國主權干涉和控制的權利

國家豁免權亦稱“國家主權豁免”。由於它往往是以國家財產的豁免問題被提出來,所以通常又稱為“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指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其明示同意免受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和執行。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司法管轄豁免,非經外國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國法院對它提起訴訟,或將其財產作為訴訟標的; 訴訟程序豁免,即使一國放棄管轄豁免,外國法院亦不得強制它出庭作證或提供證據或為其他訴訟行為,也不得對其在該國境內的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在外國法院參加民事訴訟,無論是主動作為原告還是自願作為被告,未經其明示同意,該國法院的判決仍不得對其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定義


法律術語,國家豁免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民族國家基於自身的主權而享有的不受外國主權干涉和控制的權利。民族國家政治獨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國家豁免權,任何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都不服從其他國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統治。
這個豁免權是絕對的。國家豁免權分為主權豁免和外交豁免。主權豁免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由本國自主處理,外部勢力不預;外交豁免權是指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享有的司法豁免權,這種豁免權是以相互承認為前提。

主權豁免


表現形式

1、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
2、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國家行為作為訴由的訴訟。
3、一國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對外國國家代表或國家財產採取司法執行措施。

分類

1、絕對豁免:國家的一切行為都享有豁免;
2、相對豁免:商業行為不享有豁免,非商業行為享有豁免。

主體


1、國家及政府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並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並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
4、以國家為代錶行事的國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