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
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
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成立於1993年7月6日,是全省性經濟類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其業務領域為對經濟類社團的籌備申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年檢以及有關社團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事項進行審查;監督指導經濟類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等等。
該會負責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查處經濟類社團的違法行為;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在經濟類社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經濟類社團的清算事宜;組織經濟類社團開展調研、諮詢、培訓和對行業的協調、管理等工作。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是我省社團業務主管部門中業務範圍最大、所屬社團最多、工作任務最繁重的部門。
(一)辦公室職責
1、按照“三會一中心”的工作任務,做好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
2、搞好駐會領導碰頭會、駐會領導辦公會、“三會一中心”辦公會、全體員工會議、中心黨支部會議的會務工作,做好記錄,必要時擬出會議紀要。
3、參與制訂、修訂“三會一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經濟(工作)目標績效獎獎懲辦法以及各部室的工作職責。
4、起草“三會一中心”主要領導的部分講話稿,“三會一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及“三會一中心”大事記。
5、負責“三會一中心”的公文處理工作。
6、搞好“三會一中心”的機要、保密工作以及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及搞好文件檔案管理工作。
7、協助籌辦好“3.24”福建省企業家活動日大會及“三會”換屆選舉工作。
8、搞好“三會一中心”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9、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10、做好“三會一中心”財務工作。
11、搞好單位員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13、搞好車輛管理。在保證領導用車的前提下,做好其他員工特殊情況用車的調度工作。
14、為協會網站和《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提供信息材料。
1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會員部職責
1、組織評選、表彰省優秀企業家,推薦我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參加全國評優工作。
2、組織評選我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並推薦我省優秀創新成果參加全國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選。
3、負責發展由各類企業參加的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會員工作。
4、負責收取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的會員費。
5、圍繞省企協的宗旨,面向企業和企業家舉辦有關會議、活動。
6、組織企業界有關人士赴省內、省外、境外、國外開展考察、研討和交流活動。
7、做好會員的跟蹤聯繫和服務工作。
8、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搞好對外宣傳工作。
9、針對企業界、經濟界的熱點、難點等問題組織調研活動,撰寫調研材料,為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基礎性的服務。
10、組織企業家參加各種項目、產品招商會工作。
11、組織籌辦迎春茶話會、 “3.24”企業家活動日及各類會議。
12、搞好我省企業家健康工程工作。
13、為協會網站和《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提供信息材料。
14、籌辦換屆選舉工作。
1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編輯部工作職責
1、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根據“三會一中心”的工作部署,制定《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兩份內刊的版面設計和年度工作計劃。
2、月編輯出版《企業家之友》《福建經濟社團》各一期。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循服務宗旨,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確保兩刊無政治性差錯。
3、根據領導安排,採訪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時宣傳報道。
4、做好“三會一中心”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音像、資料的攝製、保管工作。
5、協調省級新聞媒體關係,做好對外宣傳工作,積極組織稿源。
6、密切與會員單位的聯繫,積極外出採訪,認真撰寫稿件,做好行業協會、企業與企業家的宣傳工作。
7、認真挖掘行業協會、企業與企業家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典型。
8、做好調研工作,反映基層工作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9、及時發放稿費,保持企業與作者的密切關係。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行業部職責
1、繼續做好經濟類社團的業務主管工作。指導、協助未成立行業協會各種成份經濟類型的行業,促進他們組建行業協會。
2、配合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處對全省性經濟類協會進行協調、整合,深入有關協會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協調指導工作。提升協會的功能,落實協會的職能,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
3、做好經濟類社團業務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對經濟類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籌備成立、變更、換屆、註銷、會員代表大會及其他協會工作會務工作提供諮詢、指導和協調服務。
4、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經濟類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5、做好課題調研工作,爭取提出較有價值的調研報告,供有關部門參考。
6、籌備全國十八省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工作經驗交流會。組織籌辦舉行會長、秘書長工作會議。
7、做好對外交流、赴境內外考察工作。
8、做好與媒體溝通聯繫和社團、行業協會宣傳工作。
9、與技術監督局合作開展培育名牌工作。
10、負責收取行業會員費。
11、為協會網站和《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提供信息材料。
12、籌辦換屆選舉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僱主部職責
1、參與省級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制度,研究、分析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計劃的有關政策對企業勞動關係的影響,並提出有關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2、綜合協調其他協會代表企業(僱主)做好企業勞動關係協調工作,傾聽和反映企業與企業經營者的意願和正當要求,堅持平等協商,依法維護企業、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協同省級勞動仲裁機構、協調和解決重大的勞動關係問題。
4、開展全省勞動關係問題狀況的調研,對加入世貿組織與國際慣例接軌出現的勞動關係的新問題,對有關部門制定的與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提出意見、建議。
6、維護企業與企業家合法權益,受理有關企業與企業家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積極參與維護企業、企業家、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工作。
7、促進企業和行業積極運用世貿規則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等法律武器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企業權益和產業安全。受理有關案件,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配合會員部向全社會發展會員。
9、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搞好對外宣傳工作。
10、為協會網站和《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提供信息材料。
11、抓好“三方機制”和“僱主協會”基層組織工作。
12、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信息培訓部職責
1、與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合作;拓寬工作思路,積極開展諮詢培訓工作。
2、承擔經濟協會網站的管理、維護、改版,收集各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更新網頁內容。做好上載信息的登記、統計工作。
3、負責協會各部室電腦日常的維護、保養和故障維修工作。
4、針對企業界、經濟界的熱點、難點等問題組織調研活動,撰寫調研報告,為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基礎性的服務。
5、爭取與有關部門合作開展企業信用安全體系認證工作。
6、努力開展對外交流、赴境內外考察工作。
7、做好與媒體溝通、聯繫、宣傳工作。
8、做好職業經理人認證、宣傳及組織工作。
9、為協會網站和《福建企業家》、《福建經濟社團》提供信息材料。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英文名稱Economic Groupxnion of Fujian Provice 縮寫為:EGFJ,(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全省經濟方面社團的聯合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委託,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團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是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本著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實事求是,講求實效,積極為全省企業、行業協會和經濟社團服務,努力促進全省經濟工作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設在福建省福州市仙塔街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黨的經濟建設中心任務,根據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經濟工作方針,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指導和管理,努力提高本業務領域內社團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團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三)監督指導本業務領域內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四)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團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本業務領域內社團的違法行為;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本業務領域內社團的清算事宜;
(七)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在本業務領域內社團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八)監督和管理本業務領域內社團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九)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社團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前的審查;
(十)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經濟工作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召開各種學術會議,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十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團經驗交流活動,加強業務指導,提高社團業務水平;
(十二)發展和加強對外聯繫。不定期組織會員到省外、境外考察,發展與省外、境外經濟團體的聯繫,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為經濟工作的發展提供信息和服務;
(十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傳遞政府的政策法規,加強各協會的信息溝通;
(十四)指導、協調本業務領域內社團開展活動,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凡屬經濟方面的行業、專業協會,以及學會、研究會等經濟社團組織,均可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工作;
(四)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9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